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做到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不缺位、不断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国务院关于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要求传达到煤矿队组。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扎实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摸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乡镇煤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楚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对乡镇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关闭。

  (二)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待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

  (三)没有参加专项整治验收和上报到省整顿办未批准的矿井,坚决不准生产。

  (四)在专项整治验收之后,各市地清理上报的基建矿井,必须停止施工,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民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要求进行清理核定,符合条件的矿井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按基建矿井进行施工建设;不符合条件的矿井,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对省整顿办2001年以来已下文列入关闭的矿井至今未关或关闭不彻底的必须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在2003年8月31日以前关死关实。

  (六)在专项整治后,各市地上报省整顿办没有参加专项整治验收的乡镇煤矿遗留问题,要按照省整顿领导组2003年第1期会议纪要要求,在8月31日前依晋煤整顿发〔2001〕9号文规定程序验收清理解决。各市地在申请验收前必须于7月31日以前向省整顿办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2002年因事故要求按15%关闭矿井名单,于8月31日以前上报2003年省整顿办要求按已批准矿井10%关闭矿井名单,并由各市地政府做出按要求关闭矿井和一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承诺。验收标准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执行,凡验收不达标的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

  (一)整治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领导、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达标和防治瓦斯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对于2003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要列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有效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发展。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契机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年检相结合,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相结合,与采煤方法改革相结合,逐步提高煤矿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2003年的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及核准工作在9月底之前结束。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对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规定“四个一律关闭”小煤矿关闭情况的督查和防止已关闭矿死灰复燃巡查力度,确保合法矿正常的生产秩序。要按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这些矿分别吊销证照、封存资料、切断电源、毁闭井筒、查堵火工品来源渠道、拆除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人、报纸公告关闭情况,按照关闭标准一定要保证关死关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严厉查处煤矿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煤炭、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每起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在法定结案期内及时根据省人民政府151号令的规定进行综合批复。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对事故的综合批复不折不扣地执行,维护执法尊严。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履行司法程序,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党纪处分、罢免建议、解聘等处理决定都要督促有管辖权的单位予以落实。决不允许出现责任追究空档和降低批复要求处理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处分的现象。

  (三)要对批复结案后各级政府、部门、煤矿企业执行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并形成制度,及时通报,督促各地责任追究到位,真正实现事故查处“四不放过”。

  (四)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凡政府有关人员或行政审批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要按国务院302号令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应关未关的小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加大对事故矿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矿长和投资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根据事故前执法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经济处罚或依法吊销证照、实施关闭,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验收合格和“四证”到期煤矿,省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和工商局,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协调配合,抓紧办理“四证”,绝不能拖延刁难和搞不正之风。

  六、省监察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人民政府、吕梁地区行政公署要在12月15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