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合拟定的《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十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重要论述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保教质量,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办园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加强保教队伍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十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中农村达到80%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乡镇达到95%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级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的分别为20%、10%以上。全市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达到学前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30%以上。重视发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发展0-3岁婴儿的早期教育,大面积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对于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发展各类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发展,不断完善提高,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把幼儿园纳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城市新建居民区,要适当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由住宅开发单位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区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幼儿园设施。旧区改造中被拆迁的幼儿园,应当拆一建一,其规模和面积不得少于原有标准。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配套的幼儿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不得改变其用途。

农村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坚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保教质量、方便家长接送的原则,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采用乡镇集中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大村及偏远小村独立办园、相邻小村联合办园的模式,尽量减少一村一班一师的学前班、混合班。学校布局调整中腾空的校舍,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三、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推动学前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学前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体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办好实验(中心)幼儿园,不断增加投入,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需要分离幼儿园但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积极稳妥地对幼儿园实行所有权与办园权分离的改革,推行承办制。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合作举办幼儿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办园、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社会力量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与国办园所同等的法律地位,其登记注册、招生、教师职务评聘和培训、教研活动、表彰奖励、评估定类等方面与国办园所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园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定期对保教质量进行视导、评估,保证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同时,在社会力量办园中扶持一批保教质量好和社会信誉高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农村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辖区内3岁至入学前儿童接受教育。乡镇政府举办的中心幼儿园要随小城镇建设不断增加投入,扩大办园规模,提高保教质量,创办示范性幼儿园。继续办好已撤并乡镇的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幼儿的午睡、就餐等问题。

四、改革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办园经费

学前教育实行“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政府适当扶持”的经费投入机制,按照政府拨款、举办单位和个人筹措、未办园单位出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幼儿园经费,逐步走出一条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路子。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并按规定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其办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幼儿园教育信息化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争创省级示范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继续教育工程、表彰奖励等。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与提高、幼儿教师的培训、补助农村户口幼儿教师工资以及扶持贫困园所设施建设等。

合理确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其收费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办园实行成本核算制度,依据培养成本测算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幼儿园作为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的经费应全部返还,用于办园所需。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挪用挤占幼儿园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五、加强保教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十五”期间的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东营职业学院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办好幼师班,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幼师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幼儿园园长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方能上岗,幼儿教师需定期接受培训。启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和名园长、骨干教师工程,多形式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十五”期间初步形成一支整体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园长队伍和科研型骨干教师队伍。

国办园所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核编定员。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或录用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在职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派出培训;三年内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或辞退。市教育局要会同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职称评定、医疗等问题。要特别重视解决农村户口幼儿教师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大病补偿和退休退养等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工资正常发放。农村幼儿教师进行职称评定,要与工资挂钩。东营职业学院幼师班每年拿出一定指标用于招收部分在职的优秀农村户口幼儿教师,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毕业后回原乡镇幼儿园工作。民办幼儿园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举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和师德标兵等活动中,要有幼儿教师的名额。

六、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科学管理

要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继续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其办园条件、工作人员资格和课程设置,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同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从2003年起,实行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制度。登记注册机关每年对登记注册的园所班进行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招生。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须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许可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分类管理和办园水平评估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幼儿园类别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评估,对质量提高或降低者,及时予以晋类或降类,其收费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深化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启动幼儿园内部活力。

依法实行奖惩制度。市政府每三年表彰一次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加强幼儿园保教工作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进行评价,做到课程设置、教育计划更适宜幼儿身心发展。推广使用新的学前教育训练方案、教材的,应当经市级以上学前教育专家鉴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举办各种特色班、开展各种教育实验、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比赛,必须经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教师及幼儿参加与保教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格控制班额,为教师开展工作和儿童在园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切实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

加快幼儿园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媒体电教室和园级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教质量。

要充分发挥各级教研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八、切实加强领导

学前教育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教育部门主管”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列入政务督查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并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核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和国办园所经费。计划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办园所工作人员有关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民人口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都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