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市政府城建投资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凡列入市政府城建资金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和政府投资数额,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连同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一并提请市计划部门立项。(二)根据市计划部门的批复立项规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依据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做出批复。(三)按照初步设计和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其施工图设计及根据施工图编制的项目预算要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四)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要求,填写招投标方案核准表,由市计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核批招标方案。(五)根据市计划部门审查核准的招标方案和批准的概算,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标底,按照核准的方案进行招投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招标办公室要加强对采购招标和工程招标工作的监督。(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其他手续后,向市计划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经市计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对当年计划下达后,又经市委、市政府或有关会议决定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必须持相关文件,与市计划部门衔接后,严格按上述程序运作。对不按上述程序运作的项目,一律不能开工;硬性开工的,一律不予拨付建设资金,造成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凡列入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市计划部门负责。二是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将政府采购与有形建筑市场对市政府城建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统一起来,切实增强招投标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三是进一步强化市计划部门对市政府城建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批复的概算、核准的招标方案和核定的招标方式的刚性约束作用。各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方案时,要明确列出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内容,报市计划部门审查核准。在项目招投标方案未经市计划部门核准前,市招标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强制项目单位委托其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投标方案经市计划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行业招标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受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必须依照市计划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核定的招标方式(包括法人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政府采购等)和批准的工程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改变核准的方案和核定的招标方式,不得超越批复范围,擅自变更招标内容。项目招标结束15日内向市计划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由计划部门审查确定招投标是否有效。对标底超过批复概算5%的,要重新到市计划部门办理概算审批手续;对擅自变更核准的方案和核定的招标方式的,招标结果视为无效。不办理审批概算和核准招标方式手续的,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已安排计划的,一律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四是自2004年起由市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部分项目,试行公开标底或无标底招标,努力探索工程招投标的新途径。

  三、严格规范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办法。一是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县区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采取由市财政—县区财政—工程建设单位的方式;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资金,由市直责任部门和县区计划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意见。对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采取由市财政—工程建设单位的方式;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资金,由市直责任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计划部门提出意见。对市县区共同建设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采取由市财政—建设单位的方式;工程单位拨付的资金,由市直责任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计划部门提出意见。二是继续实行季度资金调度和拨款单制度。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参照责任部门的意见和市财政筹资能力,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季度安排拨款计划。进入季度拨款计划的项目,持市计划部门的拨款单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三是对计划安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安排的贷款规模内,由市计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分批安排贷款计划。项目单位要持市计划部门下达的贷款批复函,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持市计划部门开具的拨款单,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严格实行项目责任制和监管制度。一是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能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实行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及概算编制、建设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工程实施以及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等。二是在项目实施中,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稽查,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概算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避免报大建小套取资金、报小建大擅自扩大规模、截留挪用沉淀政府城建资金、规避招标、不按程序办事等问题的发生,努力实现城建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和工程质量的最优化。三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加大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力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要向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供决算报告和完整的附件材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对决算资料进行核实后,及时提请市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审核;市财政部门收到决算资料后,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半年内出具审定意见。

  本意见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凡以前制定的有关市政府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