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号)精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开展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从面上来看,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县(区)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措施不够得力,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全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实现今年既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各地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和乡镇的责任。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5项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全年实现开发就业岗位3.5万个、净增就业人数2.4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2.7万人、帮助“4050”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500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各地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一把手”责任制,按月、按季排出再就业工作进度,确保全年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基层服务平台

  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宣传部、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编办、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信访局、人行、物价局、规划局、城管局、招商局、乡镇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定期及时地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检查各地、各部门任务和政策完成情况,统一协调部门间的行动,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和统计报告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根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实际,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普遍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采取措施保证7月底前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通过市场化的办法、创造性的工作,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的工作体系。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再就业扶持政策可操作性的配套办法,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地要确保省市出台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可以结合县(区)实际,出台地方的操作办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审核、发放,确保符合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领到《再就业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再就业资金,确保足额拨付到位,要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政策,争取省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保障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未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地方,要在7月底前尽快设立到位。各地要在用足用好省级拨付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在7月底前将配套性担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尽快开展业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各类企业能准确执行政策及时享受政策。

  四、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要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的双重目标,形成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要大力发展三产服务业以及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通过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在就业总量和就业结构上,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要进一步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利用外地的就业岗位资源。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将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和社会公益性岗位,促进社区就业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突出的位置,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积极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就业。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开设再就业专栏,开展互动式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络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服务。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者后备队伍,以创业促就业。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等工作。

  要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和双下岗、双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4050”人员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的登记制度,并建立统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帮扶方案,落实帮扶措施,出台帮扶政策,积极开展“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凡不挑不拣,年内应确保每个家庭不少于一个实现就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由政府投资形成的或政府部门工作需要配置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并优先安排“4050”、双下岗、双失业人员,切实帮扶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要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地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七、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市劳动、财政、经贸、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要建立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登记制度,按月将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费人数、金额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向各地政府、各部门通报。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要建立适应多种方式就业的登记统计制度,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要协调就业再就业登记统计考核工作,建立并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社区服务就业和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各类单位就业;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工作机制。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各地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宣传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扶持创业典型和创业典型,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