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丽水市工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撤地设市以后,根据丽水市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我局对在市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审批了几次商品展销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场地的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上有一些反映。为规范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办商品展销会,要有一定的品位和特色,符合市区文明城市创建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状况。对展销会的管理应坚持既要管好又要搞活的原则,对城区中心地带管理审批要严,边缘地区适当放宽。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一般应在市场、商场等适用于展销活动的场所进行。道路、广场、公园、群众健身活动场所、停车场等露天场所一般不宜举办展销活动。在市场、商场等场所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先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城建、土地、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场所权属单位,上述单位若有具体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复工商局(若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函复,视作同意)。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的答复。若要在市场、商场以外场所举办展销会,举办者应先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公安、城建、土地、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场所权属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是否同意其举办展销会,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三、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依合同留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举办展销会。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展销会登记后,应当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核定的场所、时间、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所出售商品的质量实施管理;要主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展销会秩序,对可能出现的妨碍交通秩序、治安管理秩序和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展销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展销会结束,经营者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截止(没有“三包”期限的商品为15天)后,工商部门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展销会期间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需处罚的,工商部门可以将保证金抵扣罚没款,也可以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