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郑文〔2003〕166号),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山区实行封山育林。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封山育林实行政府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规划、业务指导、核查等具体工作,计划、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好封山育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政策与规定家喻户晓。要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施。要安排好封山育林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通过推行牲畜圈养、使用节柴炉、搞多种经营等措施,发展山区经济,做好农民增收工作。

  三、封山育林的区域为巩义、登封、新密、荥阳、新郑五个有山区的市符合封山育林条件的林业用地。具体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四、在封山育林区封育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非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非法用火行为;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封育期内,致使森林、林木、林地、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受到损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做好封山育林的管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封山育林的投入力度,安排相应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管护机构,根据管护实际,按每1000-2000亩设置一名护林员的标准组建管护队伍,并配备车辆、灭火器材、通讯工具等必要设备。要发动群众,组织建立乡、村护林组织。

  八、对因工作不力致使封山育林工作流于形式的,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告精神制定本地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方案。

  十、本通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