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长沙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维护城市基层政权稳定和推进城市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长沙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我市第四届居民委员会于2003年6月底任期届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3年下半年应进行全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2001年,市内五区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有的组织了选举,有的仅对原班子进行了调整合并。为了统一届期,都必须同步进行换届选举。三县一市的居委会2003年下半年全部要求进行体制改革,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一并进行。为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3]10号)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社区干部队伍,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促进城镇基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

  200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和步骤

  (一)此次换届选举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三种选举办法进行。

  1、条件成熟的社区采取“直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要求市内五区每个街道选择1个社区进行“直选”,长、望、浏、宁四县(市)各选择1-2个社区进行“直选”。

  2、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要求2001年社区体制改革时未进行公开招聘的区、县(市)采取此种方法。公开招聘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区、县(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笔试、面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要按照差额的原则,将成绩优秀的应聘人员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3、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全市第四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二)居委会换届选举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

  1、各区、县(市)分别成立第五次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选举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搞好调查研究,拟定选举实施方案,部署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搞好换届选举;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组织公开招聘;受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2、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选举委员会。按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每个社区单位推选1名代表的办法产生新一届社区成

  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以50人左右为宜,其中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社区成员代表名单应在选举日10天前公布。社区选举委员会由5-7人组成,可以由上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确定选举方式;组织候选人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选举委员会,其缺额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补选。

  3、培训选举骨干。市、区、县(市)分别举办培训班,负责培训下一级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社区选举委员会骨干和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学习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和各级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4、抓好试点。各区、县(市)可参照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办法,先选择一个社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所辖范围内铺开。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

  1、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3]10号)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群众充分认识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选举的程序和办法,自觉参加选举工作。

  2、搞好选民登记。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户口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工作在本社区的社区成员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及管区户籍和区、街下派干部、社保专干可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认可,也可以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5天前张榜公布。

  3、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提出指导意见,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阶段:提名和选举

  1、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直选”的办法进行选举的社区,其候选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召集本社区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方式提名,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居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方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即采取“海选”的方法直接产生候选人;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选举的社区,其候选人按报名应聘人员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但应征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同意;采取过去居委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的社区,其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合提名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提名,对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酝酿协商后,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不论采取哪种方法,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均应按差额的原则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均不得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7天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公布其任期目标及施政设想。

  2、投票选举。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召开选举大会,由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设立秘密写票处,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分别投票,不得先选出成员然后再分工。必须有全体选民、户代表或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按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人当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

  3、选举资料立卷归档。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及时整理、立卷、建档,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妥善保存。

  第四阶段:建立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居委会下属组织,整章建制

  1、推选产生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简称议事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协商议事机构,一般由7-9人组成,按社区规模可适当增减。议事会在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2、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会保障、治保调解、计划生育、文教卫生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内设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组织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和楼栋负责人。

  3、整章建制。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新的社区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民主评议监督制度、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守则等规章制度。上述计划和规章制度,经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

  四、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关社区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涉及全市广大城市居民的政治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来源渠道,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要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要采取从机关选派、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任、从下岗职工和复员退伍军人中选聘、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办法,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轻、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的同志,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增强社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的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对落选的原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工作。

  (三)城市社区党组织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选举中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居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社区党组织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提倡把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民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提倡拟推荐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认同以后,再推荐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如果选不上社区居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社区党组织书记。提倡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社区党组织成员。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特别是面向社会选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营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对换届选举中积累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报告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要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2003年11月底前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