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意见》已经200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再就业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大开发就业岗位的力度,努力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际行动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再就业援助,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置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截止2002年10月1日,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一)家庭生活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家庭同时有2人以上(含2人)下岗或失业的;

  (三)单身家庭下岗或失业的;

  (四)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子女正在高中以上(含高中)上学的;

  (五)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三、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任务和就业岗位的开发情况,今年计划对1520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再就业岗位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县市区、各单位的目标任务附后)。

  四、岗位开发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腾出的后勤服务岗位;

  (二)各类企业开发的岗位;

  (三)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

  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查申报、街道社区核实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书面申请和实际困难的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低保证》;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或单身下岗或失业的,持户口本和下岗或失业有效证件;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上学的持户口本和现就读学校的证明等),下岗职工到企业申请,失业职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填写《平顶山市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申请就业登记表》(样表附后)。

  (二)单位审查申报。企业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逐人建档,并进行初审,及时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4050”人数的1/4.(三)街道、社会核实、公示。劳动保障部门按居住地分类,将申请档案转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街道社区接到材料后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在社区公示2日。

  (四)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安置

  (一)分配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目标任务和企事业、机关单位情况分配安置任务,按照优先安置年龄较大、家庭比较困难和就近安置原则实施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任务为政治任务,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将接收安置的岗位和用人条件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接,人员确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向接收单位发出《平顶山市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介绍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凭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无条件接收安置。

  (二)对接安置。街道、社区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并组织对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岗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专项劳动协议)。

  七、工资社保待遇及补贴标准

  (一)工资社保待遇

  1、被录用并上岗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150%,其中市区每人每月工资不低于43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

  2、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安置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二)补贴标准

  凡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专项劳动协议)并上岗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最低工资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承担。

  (三)拨付办法

  1、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及石龙区安置的,由各县(市)及石龙区财政负担。市区凡安置市属以上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鉴于“三局一矿”的特殊性,其余县(市)区凡安置“三局一矿”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仍由市级财政负担。

  2、用人单位需提供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专项劳动协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金缴纳凭单及复印件、银行基本帐号等资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均为季后申请,核准补贴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结论后,于30日内予以拨付。

  4、2002年10月1日以后,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可申请补拨,所需材料及申请程序同上。

  (四)经费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岗位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关系。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与原单位可保留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与新单位签订专项劳动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险关系。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应随其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行相应的接续。

  (三)用人单位腾出的岗位也可以用于安置“心连心、双联系”活动的帮扶人员,但必须是经认定的困难对象。

  (四)下属企业存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主管部门腾出的岗位,也可用于安置本系统的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五)凡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腾岗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平办[2003]56号)精神,已腾岗安置“4050”人员的,视为这项工作的安置数。

  (六)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职工个人过错原因,与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解除劳动关系(或专项劳动协议)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九、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中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解决好他们的生活的就业问题,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大计,各单位务必要认识到其政治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做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落实安置任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安置是再就业工作中的难点,需采取非常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分配,各局委办要带头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并督促所属单位接收安置好分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三)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与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签订目标责任书。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政府目标管理等部门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各级政府。

  (四)加强督促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开展评比验收活动,保证把安置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1、平顶山市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介绍信(式样)(略)

  2、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申请再就业登记表(略)

  3、拨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4、市直单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表(略)

  5、各县(市)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