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序、高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禽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传播迅速、发病急、死亡率高、危害大的禽类烈性传染病。根据禽流感病毒致病性与毒力的不同,禽流感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和无致病性禽流感。禽流感病毒有不同的亚型,由H5和H7亚型毒株(以H5N1和H7N7为代表)所引起的禽类疾病称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把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和发病禽类品种、日龄、数量等流行病学调查及发病症状、病理变化等临床初步诊断。怀疑是临床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时,应立即向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勘验核实。确认为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同时按农业部专渠道上报疫情的规定,由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逐级将疫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三、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家复诊。

  (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人禽流感病例诊断由省卫生厅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有关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市连同相邻市的毗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疫区涉及本市5个县(市、区)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1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万只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县(市、区)以上发生疫情。

  2.疫区涉及2个县(市、区)的5个以上10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1个月内发病数在2万只以上的。

  3.国家、省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

  在本市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处置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控制、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本应急预案的规定控制、扑灭疫情。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控制扑灭疫情。

  六、应急指挥系统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工作。各级防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卫生、宣传、公安、财政、工商、林业、计划、经贸、药监、质监、交通、监察、检疫检验和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针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疫源追踪;负责疫情预报和上报工作;

  (2)调集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杀工作,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3)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4)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发病禽群;安排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5)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小组;

  (6)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

  2.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3.工商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消毒工作,查处禽类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场(厂、点)的定点与管理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5.经贸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做好本系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使用单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协助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场(点)的防疫工作。

  6.卫生部门:做好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控和防治工作,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它禽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禽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门查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禽类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人用药品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禽类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

  8.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防疫、扑杀补助经费和疫情监测、检验经费,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9.计委(物价)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0.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禽类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和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颁布有关禽类产品质量标准;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禽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卫生部门查处有害禽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1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

  13.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14.林业部门:林业部门所属公路木材检查站,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协助做好对疫区的封锁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过境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候鸟及珍禽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15.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力、有序、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七、防控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程序处置。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即患病禽群所在地点,一般系指患病禽群所在的独立的圈舍、饲养场、村庄、牧场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场(厂、点)、交易市场等场所。

  2.疫区:系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受威胁区:系指疫区外延3-5公里的区域。

  (三)疫点的应急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被扑杀禽只及其相关产品按(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处理。

  (四)疫区的应急措施。

  1.发生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划定疫区范围,迅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各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落实封锁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全面封锁。在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疫区内所有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和禽类产品进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处理。

  6.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的应急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作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九)非疫区应急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和扑灭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适当储备疫苗、免疫器具、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仓库容量不少于50立方米,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确保疫情发生后,3小时内将应急物资发放到位。

  物资储备方案每年年初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本地防疫情况编制提出,报当地政府审批。具体储备工作由各级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原则上,市级储备数量以2个县的平均禽类年饲养量为准,县(市、区)按5个乡镇平均禽类年饲养量为准,实行分类存放,及时更新,建帐立制,专人保管。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由各级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防治工作需要编制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地可多途径、多形式筹措资金,建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基金,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积极扶持养禽业发展。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项经费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疫情监测等工作,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年度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提出,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进行核实,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疫源分析、临床诊断和防控技术等工作。

  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现场临床初步诊断、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采样送样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市、区)两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市、区)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预备役部队人员、民兵、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

  3.各级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4.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九、其它事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疫情处理预备队(略)

  2.封锁(略)

  3.封锁令格式(略)

  4.消毒(略)

  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