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国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11月份对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一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针对2002年1月1日以来开始立项、(预)科研、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立项报告、(预)可研报告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保证。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及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抽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落实情况。

(四)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地区)的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三)《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四)《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青政[2002]47号)。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七)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八)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三、有关要求

(一)由省地震局牵头,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成检查组,对省内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

(二)由检查组按照《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青政[2002]47号)所列内容进行检查。

(三)各有关州(地、市)政府、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等要密切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