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项目审批

  第三章 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六章 附 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13日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分为政府信用贷款和债项评审项目贷款两类,主要用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泰山旅游基础设施、城市公益经营性项目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按照“借款、用款、还款”一体化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以项目法人作为借款人,统借统还。市城建国资公司应当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由市财政建立偿债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负责还款。

  第二章 贷款项目审批

  第五条 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债项评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来源证明、财产抵押计划书以及担保意向书等,经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计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计委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四)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批复后,准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使用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八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项目单位将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下达的付款通知书,按要求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办理批准用款手续。

  第十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的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城建国资公司下达项目用款计划;

  (二)市城建国资公司凭有关文件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支用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局按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县(市、区)、市开发区项目用款,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市开发区签订转借协议,按协议拨付款项。

  第十一条 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批准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

  (二)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转借协议。转借利率按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签订转借协议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城建国资公司提供以经营收入、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等为内容的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

  (三)市城建国资公司按照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偿债基金,用以偿还政府信用贷款。偿债基金的来源是:

  (一)城市市区及市开发区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二)泰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

  (三)城市市区各类建设项目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费、城市维护费形成的市级财政收入;

  (四)部分国有资产转让形成的市级收益;

  (五)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六)其他来源。

  偿债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偿债基金来源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市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开发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应按协议规定将还贷资金划入市偿债基金专户。到期不能偿还的,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款。

  第十五条 为保障债项评审项目贷款偿还,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结算必须在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集中进行。

  项目单位的经营收入扣除人员工资、补贴及经营成本、费用后,其余资金全部划入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还款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暂借给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偿还贷款,市城建国资公司依法追偿后归还市财政。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政府采购、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建设、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停止拨付贷款资金,限期追回挪用款项,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债项评审项目由市城建国资公司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要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决算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统计评估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投放、使用、偿还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在统计评估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监测,并提出防范和解决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费用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费用支出计划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财务月报表实行备案制度。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备案。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重大经营事项实行审批制度。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的大额借贷、担保、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事先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营权转让等事项,必须落实贷款偿还的债务人及偿还措施,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致使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或造成其他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的相关要求,必须在贷款转借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国资公司解释,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