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增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是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结核病在世界广泛流行,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患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结核病成为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自70年代正规开展结防工作至今已30余年,取得了显著效果。1992年至2001年,我市成功地实施了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运用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了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高发现率和高治愈率。十年共发现治疗活动性结核病人1.48万名,是项目前的2.4倍。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一是疫情出现回升趋势。据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调显示,我省肺结核患病率为311/10万,比90年的198/10万明显回升。我市抽样调查显示结核病患病率为100/10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为50/10万。据此测算,我市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约6000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约3000人。二是部分县市区对结防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三是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四是各级结防专业机构的防治能力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新形势及工作任务的需要。五是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市区防治措施不到位,病人发现治疗率低。六是人口流动性增加,耐药结核病蔓延以及合并HIV感染等因素影响,结核病控制难度增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正确认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切实增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

  二、实施结核病控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归口管理和治疗工作。

  (二)总目标。到2005年,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体系,认真执行DOTS策略,全市发现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人数达4000人;到2010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1万名。

  (三)主要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2%.

  5.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大中小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0%,到2010年全民达到80%;大中小学生达到90%.

  三、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确保病人的高发现率和高治愈率。

  1.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各县市区要完善痰菌检验系统,配备必要设备,具备痰涂片及结核菌培养能力,提高结核病人确诊率和发现率。对流动人员,羁押场所、场矿企业、学校等易感人群,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应组织进行普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要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激励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疗率,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3.建立建全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化管理,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等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加强协作,落实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监督。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建立肺结核病患者转诊体系,规范和完善转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采取科普、广播、电视、报刊、会议咨询等多种不同形式开展宣传,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坚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任务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依法治痨。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按照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主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查体和结核病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结防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逐级分类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全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为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总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防治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十五”期间我市结核病防治经费不低于“九五”期间的投入。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不准挪做他用。

  (五)加强考核与评价,保证结核病防治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总结,结果要于翌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市卫生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