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布日期:2002-11-26施行日期:2002-11-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2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1-26
施行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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