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保障功能,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88号令)和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04年元月1日起,按照统一纳入,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有事业单位统一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所有事业单位(含中、省驻宝各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中、省驻宝事业单位在市上参保)。

  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宝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市属以下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先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缴费。

  四、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与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统筹核算,统一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