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宿州市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推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矿业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和《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培育和规范本市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奠定基础

  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调控资源开发总量、调整矿业经济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龙头,也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基础,对矿业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起着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以矿业结构调整为动力,以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发挥矿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全面掌握各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生产能力、开采矿种、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保有矿产储量、法定义务履行以及矿业权空白地等基本情况。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经批准后严格执行。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和实施,做到“禁采区内关停 ”,“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禁止规模小、资源利用水平低、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企业获得采矿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

  二、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力度,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2号)精神,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力度,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投资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平等参与竞争,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决查处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承包为名行非法转让之实和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以往存在的越权发证、发证材料不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应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到期的采矿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全部收回,重新有偿出让。确实不具备条件且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应从严控制,并区别不同情况,按照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原则确定延续方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为其办理延续、保留或变更登记手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属于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或区域的;

  3、损失浪费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

  5、矿业权人因资质变化而不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的;

  6、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执行处罚的。

  凡以往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除按上述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对其采矿权进行评估,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才能办理延续登记。

  (四)除有利于矿产资源整体勘查评价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因素外,对现有矿业权不再受理扩大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

  三、建立矿业权一级市场,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审批权限、矿产资源规划、矿业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设置矿业权,选择市场需求量大、资源环境效益好的矿业权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为保护生态环境,对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防止大矿小开、优质劣用等损失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发生。对于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但出让机关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并对勘查结果进行评审和认定。

  (二)除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以外,其他矿业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依法有偿出让。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及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开采除部、省发证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勘查、开采区块(矿产地)和适宜用市场方式配置的矿业权,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矿业权,用市场机制选择投资人。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出让矿业权要依据法定的权限办理,严禁越权行政。对属于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须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委托的情况下进行,并最终由有发证权的机关批准发证,收取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的分成及使用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在本级所得的分配上,要从有利于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出发,注意协调各方利益,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四)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时,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国家出资处理。

  四、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业权流转

  (一)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重组改制、上市等方式转让矿业权。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制经营或联营兼并。鼓励矿业权向勘查开发能力强、资源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矿山企业流转聚集,实现矿业开采的集约化和规模化,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矿山企业在矿业权权属变更时,必须依法履行有关转让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矿业权转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严禁将矿业权作为其他资产的依附物进行招标、拍卖转让。

  (三)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时,矿业权人应申报矿产资源储量复核认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应收回的矿业权价款应坚决收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矿业权出租应当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租赁合同方可有效。采矿权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市政府成立矿业权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市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协调处理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矿业权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矿业权市场建设牵头单位的责任。要把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把矿政工作重点从行政审批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搞好市场调控和矿业权监管,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上来。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招商牵线搭桥,发布矿业信息,组织矿业权交易会。在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时,尽量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主动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要加大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力度,建立查处非法探矿采矿活动工作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对已关闭或取缔的企业一定要关死、管住,绝不能死灰复燃。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已经被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和其他各种非法采矿、探矿活动,要采取不发证照、不供电、不贷款、不供火工品、不运销非法矿产品等措施。违背上述规定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类采矿权人的理解和配合。要高度重视被依法收回采矿权的个体采矿者的说服教育工作。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以大局为重,自觉维护矿业权市场建设,带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矿业经济发展需要和矿业权现状,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精心准备,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在我市基本建成矿业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