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搞活林业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我市建设“大泉州”战略的重大问题。解放以来,我市要权管理制度经历了土改、大业“三定”以及“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等重要历程,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林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但由于大部分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普遍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林农收入的提高。为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市林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必须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提高林地产出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总体目标:从2003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各县(市、区)要在2003年9月前完成1-2个试点村、年底前完成20%的行政村、2004年完成60%的行政村、2005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

  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二)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必须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改革的重点是: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分配不合理,仍归村委会集体管理的商品林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次改革工作着重完善林权合同、确权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对林业“三定”时已落实的自留山,面积,四至清楚的,应予稳定,并核发林权证;对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营造的林木以及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和专业承包经营的林木,经营主体明确、经营状况良好的,也应予稳定,并核发林权证;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予稳定,并发换林权证,落实在政府监管之下村集体统一管理、护林员专业管护的管护责任制;对没有划定自留山或在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时自留山被集体收回造林,现群众有耕山要求的,可依法重新划给。

  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此次改革的范围。在改革过程中能化解纠纷的林地、林木,可在明确权属后,予以确认。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二)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

  集体山林属集体内部居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均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同时,要积极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凡将集体山林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需事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得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村集体内部成员。

  (三)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群众积极性高,村集体与群众意

  见基本一致的行政村可先行改革,做到成熟一个村、改革一个村、成功一个村,要避免急躁冒进、造成纠纷、留下隐患。

  (四)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

  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大多数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种模式。提倡承包经营、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或企业原料林基地。

  (五)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均应予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办事,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实施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步骤

  (一)成立机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人员,组成工作队伍。

  (二)宣传发动。

  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林农疑虑,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三)调查培训。

  各级政府要以村为单位调查本地林业经营状况和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见,并收集有关资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业务骨干,要深入镇、村指导改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试点。

  在改革工作全面铺开以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五)制定方案。

  各级政府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

  (六)组织实施。

  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林改山场宗地区划进行调查和评估。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后,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林权权利人向林地、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

  七、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要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以林权证到位为标准,按完成改革面积每亩0.3-0.5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参谋,搞好服务。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督查指导,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保证改革的质量和进度。改革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