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两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单位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各局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所得税审批的管理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500万以下由市国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