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两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单位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各局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所得税审批的管理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500万以下由市国税局审批。
公布日期:2004-02-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2-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两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单位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各局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所得税审批的管理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500万以下由市国税局审批。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