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最近省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组赴我市的检查反馈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各地、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是更好地保护国土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整顿就是为了抓发展,抓整顿就是为了抓规范,抓整顿就是为了抓机遇,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从全省范围来讲,我市有一定的土地资源优势,但我们只有通过保护资源、集约利用才能发挥优势,浪费资源就有可能错失优势。经济发展要支持,但必须依法用地。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认真对照省政府督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查找土地市场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彻底全面整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为我市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必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要立足于自查自纠,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开发区(园区)要立足自身查问题,重点查处未批先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少批多用、占用标准农田搞建设等违法用地行为。对查出的违法用地案件必须在11月15日前全部依法处理完毕。对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搞开发的,要依法定程序及时调整规划,做好指标抵补,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抵补的标准农田建设。对授权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审批权、土地审批权和不符合土地管理的优惠政策必须全部停止和收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凡没有依法查处的,不得补办有关用地报批手续。对补办用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报批。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和供地等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否则要作为顶风违法案件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必须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禁、撤、整、改、扩"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园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凡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的开发区(园区)都要撤销,改为城镇工业小区或工业用地区的,要撤消管理机构,取消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规划、确有区位和产业优势的开发区(园区)可以进行整合。要采取措施,禁止开发区低价出让土地。凡经清理整顿后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开发区,要出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其标准不得低于征地成本(含各类税费)。开发区(园区)要在土地集约利用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开发速度,依法处置闲置用地。对开发区

  内占而不用的耕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恢复耕种。对已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确无能力开发的,要依法收回。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坚决纠正分散管理和多头供地,加强规范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

  四、必须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标准农田管理

  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和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生活。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规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各地要科学编制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其布局,不得在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建设标准农田。建成后的标准农田不得随意占用,确因建设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政府审批,并提前做好补充工作。各县(市、区)基本农田和已建成标准农田指标任务必须定位到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数量、分布、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抽查,结果报市政府。

  五、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从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出台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农村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给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切实加强征地费用的管理。在今年底前,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土地征用"区片综合价"制度,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级国土、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进度,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市)必须在年底前建立;已建立保障制度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政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加快市区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拓宽就业渠道,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就业问题,推进农民市民化。高度重视涉及土地问题的群众信访工作,采取专项治理办法,寻求综合措施降低征地、拆迁等工作过程中的信访量。各地、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必须全面规范土地市场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制度严肃性。要严格执行划拨供地目录,不得随意扩大划拨范围,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衢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全部纳入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凡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搞开发建设的,也必须列入市区供地计划,实行公开出让。对村集体的安置留用土地,涉及经营性用地,也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开交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完善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各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园区)要抓紧已批准农转用土地的供应工作。到今年底止,当年批准的农转用土地供应率必须达到50%以上。否则,从2004年1月1日起,市政府将暂停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的农用地转用报批。对工业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行业用地规模、投资密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圈地。各级计委、经委和开发区(园区)要加强对企业投资状况的动态监管,以提高投入产出率。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加快催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逾期欠缴出让金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七、必须抓紧创新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新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对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必须立足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做到既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发展,确保发展和管理两不误。土地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之一,土地开发利用要超前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衔接,规划指标和规划功能分区要有前瞻性,各类用地(含开发区)都要纳入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提前预测编报,并有解决用地指标的具体措施。要在用地指标调剂、土地征用、集体土地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有效的规范管理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市国土、计划、经委、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通知的督促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在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