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处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处罚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标准化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稽查范围和记分标准
全市烟花爆竹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均为本办法稽查范围。具体稽查内容和记分标准如下:
(一)下列情形每条记20分
1、超过核定产品种类范围生产的;
2、储存成品、半成品、烟火剂、黑火药、引火线和化工原料未在规定的仓库内分库储存的;
3、在未经批准的非药性工序专用厂房内从事有药性工序操作的;
4、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生产流程的;
5、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6、提供虚假情况的;
7、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8、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1、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危险工房"定危险等级、定操作人员、定存放药量"的"三定"方案经审核批准的;
16、"三定"方案未上墙并严格执行的。
17、职工上班违反穿戴要求。例如: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或者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的。
18、酒后上班的。
(二)有下列情形每条记15分
1、烟火药的原材料未经检验合格的;
2、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未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的;
3、配制、混合烟火药、黑火药等药剂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4、压药、造粒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5、药物干燥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6、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料量超过限量的;
7、装药、筑药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8、有药半成品钻孔和割切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9、封口、褙同标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10、产品组装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11、引火线制作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
12、有药产品干燥未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的;
13、燃放试验未在符合要求的规定场所进行的;
14、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15、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超过各种装、筑、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2倍的;
16、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人均面积少于2m2,主要通道小于1.2m的;
17、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18、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未有防火花装置的;
19、装卸作业中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
20、贮存仓库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
21、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超过规定高度的;、
22、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未符合要求的;
23、工房所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24、机械设备未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
(三)下列情形每条记10分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4、未制定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的;
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7、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10、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的;
11、未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安全台帐的;
12、未建立应急组织的;
1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4、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有效实施的;
1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17、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8、向不具备或不独立具备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和个人定购、收购烟花爆竹成品或有药半成品的。
(四)下列情形每条记5分
1、作业时离岗串岗的;
2、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它工房的;
3、从事粉尘作业人员未定期进行保健检查的;
4、安排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有禁忌的作业的;
5、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的;
6、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未设置导静电设施未保持地面潮湿的;
7、生产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人上班未配有蓄水消防桶的;
8、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有异常情况不停止生产的;
9、对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颗粒、粉末、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10、对含有易燃、易爆的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未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的;
11、在清扫工房、车间和药库时未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的;
12、厂区、车间、仓库、工房附近未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的。
二、稽查办法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稽查工作,采取不定期、不事先告知事主等多种方式进行稽查,按上述稽查内容逐项检查记分,并根据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和积分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市辖县、区安监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检查记分和处罚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备案。
三、处罚办法
(一)对记录分值达50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法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
(二)对记录分值达80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法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
(三)对记录分值达10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由稽查处罚机关对违规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5天,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天。
⒈ 有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
⒉ 有关证照超过有效期的;
⒊ 厂房、仓库及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⒋ 扩建、改建厂房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设计方案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⒌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的;
⒎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⒏ 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对记录分值达12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行政处罚。第一次达到120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至少二个月进行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次积分累计达120分或者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至少六个月进行整顿,并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第三次积分达120分或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并依法给予最高经济处罚。依法取缔,吊销有关证照,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关闭。
⒈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⒉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的;
⒊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事故的;
⒋一年内发生三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记分累计及消除
1、烟花爆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稽查记分处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原记分即可消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原记分保留作为累计分值,一年内再次达30分以上的,须重新接受处罚。
2、烟花爆竹企业一年内记分累计不满30分又非文中(一)、(二)项所列记分情形项目的,其累计的分值自动消除。
3、本办法中的"一年内"是指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
六、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