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 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 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 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 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 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