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在全省率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创新加快发展的动力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总量,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财政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2、全市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提高。

  3、到2007年,财政总收入翻番,突破60亿元。全部县(市、区)财政总收入过亿元,50%以上超过2亿元,过5亿元的超过10%;县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不出现新的赤字,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明显好转。

  4、实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

  (三)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的原则。保持现有财力分配格局,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乡倾斜,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2、良性互动的原则。通过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发展的格局。

  3、激励扶持的原则。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建立支持各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激励机制。

  4、做大做强的原则。增强市本级调控能力,壮大市本级实力,为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发展动力机制,鼓励各级做大"蛋糕"

  1、凡市直接引进、安排以及市属企业跨县(市)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赣南卷烟厂)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按省规定实行省、市与落户地共同分享,其中:省分成5个百分点,市与落户地具体分成比例,可根据落户地支持程度,合理确定分成比例。其他税收除上交中央、省和市以外,全归落户地。市得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下同)。

  2、对市财政直接受益的赣南卷烟厂、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方稀土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在市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和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归市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用货币量化成"虚拟股份",依照其占投资总额(含"虚拟股份")的比重,由市和当地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3、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由市直单位直接引进的招商项目,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所缴纳的税费归市本级。市直企业改制的招商项目,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同时,对于市财政直接投资或负债的重大项目,所实现的税收划归市本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可适当给予比例返还。

  4、鼓励县乡到市级工业园发展项目。鼓励各县(市、区)把招商引资项目和需转移的市内项目落户在市级工业园,落户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通过市财政划转给项目引进县(市、区),其中:前2年15%、后3年10%留给工业园,专项用于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需转移的项目在县与县工业园区间的流动,实现的税收由县(市、区)协商分配。同时,鼓励市外单位(企业)到我市自行投资创办工业园,其园区内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市外企业实现的税收,除上交中央、省财政外,前3年80%、后2年50%返还给工业园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5、实行"市县联动、市县双赢"的策略,建立"县发展、市扶持,县增收、市受益"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从2004年开始,市财政每年至少筹集30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奖励发展快的县(市、区)及扶持经专家论证、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并具有较高财政贡献率的项目。对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按投资比例分成,发挥市县各自的优势,达到双动双赢的目的。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今后这部分扶持资金还将逐步增加。

  (二)调整现行体制,增强县乡财政实力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其他资源税和印花税省级得40%部分的增量、市级得20%部分的增量全部下放给县级,增量部分省级、市级不再参与分成。

  2、耕地占用税省级、市级不再分成,全部留给县级。

  3、市政府原定 2001年 8月至2004年县(市)暂免上交市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15%部分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

  4、县(市)经营城市土地的总收入,集中1%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由县(市)财政建立专户管理此项资金。在每宗土地成交并收到第一笔资金后的一个星期内,按成交额的1%将资金缴入专户。市财政对专户实行监管。

  5、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上划省级,县(市、区)保留存量,增量部分实行省与市县"五五"分成。对县(市、区)分成的增量部分,分县(市、区)核算。

  三、配套措施

  1、进一步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增长。强化各项收入的征管,严格按照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征缴入库,严禁串库、串税等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严格收入入库级次,提高收入质量。

  2、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情况,合理划分乡镇收入范围,科学核定乡镇收入基数。国税、地税组织收入的计划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一下达给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不与乡镇收支挂钩。要剔除乡镇财政收入中原来虚增部分,实事求是地核实乡镇收入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要根据乡镇事权按标准足额计算,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实行工资统发,切实保证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建立和完善收入激励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县(市、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进一步深化各项财政改革。积极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方向,以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增强政府调控为目的,以"金财工程"为手段,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提高理财水平。尤其要通过推进部门预算改革,逐步建立部门和单位自主理财、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预算管理机制。

  4、进一步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加快经济发展,巩固基础财源,培植新兴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清理和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严格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大力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工资支出、法定支出、社保支出等重点支出需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杜绝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进一步调动部门、单位理财的积极性。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和激发单位理财的积极性。对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市直单位,根据项目的贡献大小,市财政安排一次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引进项目的单位。省财政奖励给各县(市、区)的资金,除用于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实现"五个确保"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经费。

  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期年确定为2002年,上述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