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 深地税发[1997]7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 粤地税发[1997]32号)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称:“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仅限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仍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车船税和印花税仍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