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务院四部委行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州级已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并建立银行、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基金管理

(一)州级由国有资产股权转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上年国有资产股权转让收益作为当年安排比例的计算基数。西昌市、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五县一市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属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内外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其余县在严格评审核定申贷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向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申报,附上符合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办理担保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担保风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社封闭运行,切实为本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

(二)州、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州、县市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须确保满足本级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需求和政策的执行。州财政局要会同州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贷款基金管理措施和担保机构运作基金的操作规程,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三)州、县市在省、州掌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内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可后,年末由州、县市财政局牵头,将该损失项目的资料(包括借贷、追索资料等)及担保损失补助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争取上级贷款担保基金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尽快落实贷款担保机构。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于2003年7月30日前成立。凉山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挂靠州财政局综合管理部。各县市若未建立而不能委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应由同级财政会同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定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成立。并抓紧研究制定适合于此项贷款的担保审核程序,既要有利于提高担保审核效率,又要有利于加强风险防范。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申报和审查工作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工作加强指导,制定规范化程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申请的审查、推荐工作,并及时办理,限时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重的县市可以成立小额贷款评审机构,提高推荐、审核的工作效率。

五、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根据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在本系统的安排部署,落实经办机构和专门人员,明确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分支机构,落实业务授权和资金规模以及开展这项业务的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在做好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之间业务协作的前提下,积极受理贷款业务;实行限时服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发放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六、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得到贷款后,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努力创收,按期归还贷款。在享受小额贷款后的六个月以内可继续领取原已享受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六个月后不再享受。

七、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每季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证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年末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并附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逐级上报其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在年末应将审核后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再将经办银行的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项目明细表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八、共同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在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后,有关单位可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环节、程序、条件以及经办单位名称、地址以适当形式公布。

九、加强统计监测和督促检查工作。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中的重要数据情况,特别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担保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小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财政贴息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具体报表格式由有关部门另文下发)。工作开展中的经验、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经贸委、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支库、各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城市信用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会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起草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经贸委
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55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馆、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州、县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州级、西昌市、德昌、冕宁、宁南、会理、会东县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州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挂靠州财政局综合管理部,专项从事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县市如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不能委托其运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州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适当分担县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条 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进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条 监督与审计。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王 文 远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达久木甲 州政府秘书长

许 正 模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 孟 君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乐 建军 州财政局副局长

胡 志 忠 州经贸委副主任

季 晓 静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俄木打格 州就业局副局长

何 绍 兰 州民政局副局长

马 岚 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重大事情报州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副局长乐建军同志兼任,组成人员由州经贸委苏剑科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秦秀华科长,州城市信用社市场营销部经理张峥荣以及州财政局社会保障科余阳科长、外事外债与投资管理科陆远东科长、综合管理部吴国品主任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