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强化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正常、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厅第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通知》(辽建发[2000]18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城市供水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盘锦市境内(包括建制镇)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企业必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对已取得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进行重新审核,换发《城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供水企业在取得《城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及行业年检合格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进行年检换照。

  二、对非法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设备简陋,供水条件差,不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不公平等手段进行经营的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备井,只允许为单位内部生产、生活供水。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超采或对外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协审同意,由其他部门批准的自备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因强行开采并进行供水活动而产生的后果,由自备井单位和审批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及行政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