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强化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整顿燃气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盘锦市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已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每年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换照手续。

  三、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建设液化气灌装站、液化气气化站和液化气储存站。对已取得2002年以前省建设厅审批的液化气站的建设批文,超过一年尚未建设的,将不再允许其开工建设。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