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市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身份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认定申请。

  2、审核认定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如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发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

  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援助的内容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外,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还获得如下再就业援助。

  (一)就业事务咨询援助。全市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开设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事务咨询热线、组织咨询活动和免费发放再就业事务汇编手册等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全面了解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办理就业事务的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经贸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利用各种渠道将有关政策在下岗失业人员中,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中宣传,使他们通过学习,更加坚定信心,转变观念,大胆创业,勤劳致富。

  (二)职业指导援助。职业介绍机构要对有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每人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向他们介绍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帮助他们分析自身再就业条件,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树立自强自立的市场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政府号召社会各界、人民团体广泛开展与困难就业对象结对子,对口帮扶的活动,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脱贫致富。

  (三)就业信息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努力疏通劳动力供求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和自编招聘信息简报等多种形式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用工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发布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意向和求职信息。

  (四)技能培训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并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培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工作。对有能力自愿参加鉴定职业技能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对他们实际支出的鉴定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助。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再就业培训补贴为: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每培训合格一人,并实现再就业的,凭相关材料,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为500元/人次。

  (五)职业介绍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重点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求职服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适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的收集和发布。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一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贴100元。

  (六)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每年安排资金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凡由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在工勤岗位上的离退休人员(含达到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应一律清退,腾出岗位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今后新增加的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以安排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对在政府确定的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部门和单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我市补贴标准为: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年全区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执行(不含个人缴费部分);②岗位补贴标准按月工资500元的60%进行补助,但两项合计补贴月标准不能超过300元。

  (七)自谋职业援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开业、小额贷款、经营场所、证照办理等方面的事务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已经再就业的大龄困难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实现灵活就业或未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大龄困难对象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包括代管档案、党团关系、代缴社会保险费、代理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等。要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到位。

  (十一)基本生活保障援助。劳动保障部门要掌握特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家庭生活状况,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工作,符合“低保”条件,各级民政部门、社区管委会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要帮助他们申请“低保”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政府各级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要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摸清情况,逐项落实。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和再就业办参加组成若干调查组,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基本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逐项落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的扶持政策,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相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采取措施,落实好扶持政策。

  (三)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援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00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