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意见》。

  当前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正处在调整、重组、转折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精神,推进我市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意见》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认真学习和贯彻《意见》,切实提高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倡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坚持“规范和扶持”原则,积极探索和研究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尽快健全和完善规范、培育和发展市场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努力开创具有湖州特色的市场发展新格局。

  二、严格审批程序,认真规范举办行为。

  (一)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编制市场发展规划。市本级由市贸易与粮食局牵头,会同吴兴、南浔区政府和市计委等职能部门,制定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进一步细化《湖州中心城市商贸发展规划》方案,尽快编制市场布局详细规划;各县由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制定各县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条件批准设立市场。举办市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凡市场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根据湖政办函〔2002〕23号《关于明确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规定,市本级由市场举办者向吴兴、南浔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或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向市计委报批,按照并联程序进行审批;各县由市场举办者向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在省级重点市场周边举办同类市场的,由县、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市场举办者应按照举办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立审批、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凡将一半以上设施出租给若干个经营者经营,且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它市场举办条件的现有商场和超市,要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整顿或关闭造成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的、盲目重复建设的市场。

  (四)由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投资举办的市场和所有非企业法人市场举办者举办的市场,要进行清理和脱钩。市本级由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脱钩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县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制定脱钩方案并负责脱钩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市场年检工作,进行清理并负责法人变更。2003年10月底之前完成彻底脱钩和企业法人登记工作。

  (五)要把星级市场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市场举办者和进场经营者深入开展星级市场创建活动。各市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星级市场的软硬件标准要求,完善星级市场创建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场进行审查,未达标的,不得批准设立。市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该市场的年检及其市场举办者的企业年检暂缓通过,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关闭。

  三、确立发展重点,大力培育扶持市场。

  (一)坚持“以管助办、以管促兴”方针,制定湖州市和各县的市场培育发展实施方案,把市场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加以扶持,重点是制定南浔建材市场、织里童装市场、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省重点市场或区域性重点市场的培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以规范为抓手,以发展为目的,遵循“妥善引导、逐步改造、规范管理、调整提高”的方针,促进市场的“二次创业”。加快现有市场的调整、改造和提高进程,引导市场举办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实现我市市场整体业态的创新和提升。

  (三)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市场。对符合市场举办条件的、用于出租的营业配套用房用地给予部分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优惠,返还比例为20-40%.对进入新建市场的经营户,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工商、城管、水电等部分规费的优惠和按规定给予税收的扶持。同时,继续加大对省重点市场、区域性重点市场的扶持力度,集中力量、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影响的市场。

  (四)积极引导全市专业市场实现“五个转变”,即: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注重量的扩张向注重质的提高转变。

  (五)大力推动全市专业市场的“四化”建设。一是实施创牌、引牌、护牌战略,引进国内外名牌产品进入市场设点经营;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力度,促进上市商品档次的提升,实现上市商品品牌化;二是积极引导广大市场经营者采取非现金结算、信贷、担保等现代交易结算方式与手段,实现现金、现货、现场交易的传统交易方式与电子商务、远期合同等新技术的逐步替换,实现交易形式多样化;三是大力引进和采用现代商业模式、形态改造商品交易市场,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市场向商场化、超市化发展,实现市场设施现代化;四是强化市场交易功能,向商品展示、集散、信息中心,加工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多功能、高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市场功能综合化。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责任制度。

  积极探索和建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规范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注重制度建设。根据《意见》明确的有关市场举办者的服务管理职责和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经营管理职责等规定,我市监管市场工作的重点要由侧重对经营者的监管逐步向对市场举办者的监管转移,强化六方面管理。

  (一)加强市场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举办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组织,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尚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市场举办者(含个人单独或合伙投资),要通过年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明确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使市场举办者的组织形式法定化。工商部门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市场管理机构要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按“一卡、一册、一簿、一档、一机”的要求,建立完备的经济户口档案。市场举办者、进场经营者的法定许可证件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加快与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信息的联网建设,实行跟踪管理。

  (二)加强市场建设的依法管理,坚持市场建设“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规范化操作。

  1.由政府根据规划,适时推出市场建设项目,市场举办者的选择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

  2.市场建设项目用地,除市场发展中心承担的市政府指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等性质的市场建设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外,一律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依法操作。

  3.禁止利用举办市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

  4.允许市场举办者按规定在完成绿化、停车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建造少量的市场经营办公、服务及管理配套用房,出售不大于总建筑面积50%的经营、配套用房,但必须同时设置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售房方案必须事先向市房管部门报批。

  (三)加强对市场举办者依契约实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推广经营信用记录制度。市场举办者要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契约,依契约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出售商品的质量实施管理;市场举办者可依契约向进场经营者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同时承担相应的先行赔付责任。各市场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资信守法记录台帐和计算机档案,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积极开展“信用市场”、“信用商户”和“群众满意市场”的评比活动,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四)加强进场经营商品的货源管理,实行上市商品质监制度。市场举办者应统一印制、发放进货台帐和市场商品信誉卡,督促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信誉卡制度和索证制度等。工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强化对进场经营商品质量的统一监管,特别要对蔬菜、肉类、水产品、豆制品、饮品、副食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百姓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进行抽查。

  (五)加强对市场举办者失职行为的监管,健全市场监管预警制度。在加强对市场举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进行“守法守信”教育的同时,对市场举办者或进场经营者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不需要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教育、告诫、限期整改、公示等预警方式及时予以纠正,预防和减少市场内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对于明知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却未承担管理责任的市场举办者,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市场举办者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场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消防、经营、货源等要实施全方位的监管,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安全保市场,以安全促发展。

  六、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意识,明确管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能,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质监、药监、物价、检验检疫、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达标规划、年度整治方案及考核标准,落实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做到扶持政策透明,制约措施明确,操作方式规范,依法加强对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各市场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市场培育发展的规划、指导、牵头、协调和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形成发展合力,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附件:《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