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农民受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2003年起先行试点,在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推广,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各地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要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各地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确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度和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管理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逐年确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各市(州、地)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由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可从卫生、财政、民政、农牧等部门抽调,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委托机构,协助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县、乡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编制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再新增。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到乡(镇)委托机构存储个人参加合作医疗费用,乡(镇)委托机构统一登记,并以户为单位到乡镇信用社办理合作医疗储蓄证,储蓄证交农民个人持有。农民个人筹资标准和是否允许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具体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0元。省、市(州、地)、县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资助,并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按每人每年 5元给予补助;市(州、地)、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地)、县两级政府协商确定;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按10元给予补助。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资金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筹措基金,及时审核支付农民住院医疗发生的补助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捐助和募捐资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住院帐户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10%-30%,如该家庭成员在存储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进行累积。住院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70%-80%。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帐户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10%。各乡(镇)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缴费帐户,按季度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数据,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县补资金划拨到银行基金专用帐户,同时要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银行验资证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州、地)财政、卫生部门。各市(州、地)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县级汇总资料的基础上,落实本级财政补助经费到各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将汇总资料、财政拨款文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卫生部门。省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市(州、地)级汇总资料的基础上,落实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到各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申请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补助经费。基金拨付实行自下而上落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

  (二)资金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法。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可从家庭帐户基金和住院基金中按1∶1的比例支付。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照本县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时审查、核算、报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三)各县在制定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可参照以下规定:

  1、健康体检每人次按10元核算。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临床体查,胸部透视,三大常规检查等,超范围检查由体检者个人支付费用。

  2、住院费用补助额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农民个人应首先自付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1人在1年内多次住院,按发生费用最高的一次核报。自付比例、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3、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医疗,须经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4、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等。

  5、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材料费、病床费、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起搏器费等;

  (4)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5)未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症病例及外出务工者除外,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助。

  五、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

  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包括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的直接监督,确保农民缴费后能够享受新型合作医疗。

  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县级卫生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有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收费、高价收费,拖延治疗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主动接受监督。

  七、组织实施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合作医疗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对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的成员,按规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健康储蓄证及结算票据,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助,也可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办理,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审核拨付基金的办法。要尽可能做到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方便群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好氛围,让群众了解参加合作医疗的优越性,真正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