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达到:

  1、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登记注册;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4)农业项目投入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账、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来投资者出资在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

  (五)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作价的1%给予奖励。

  (六)单个项目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认定

  (一)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报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奖励基数的认定

  1、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账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奖励基数不包含投资者在本市银行的融资。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3、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各县、区。

  2、在《淮南日报》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七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财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无偿捐款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奖励的,由市政府在每年4月召开的表彰大会进行奖励。

  2、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3、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4、引荐的项目或资金能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再行奖励。

  5、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奖励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称号,须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为税后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或无偿捐献的受益方负责交纳。

  (三)对引荐外来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