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厅等九部门《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资金运作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理顺管理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要求,撤销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组织领导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算小组,负责管理机构调整中资产保管、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清算小组由财政、房改、人民银行、审计、监察、工会及受托银行等单位组成,清算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履行国务院《条例》和《通知》赋予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代表人选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每个县(区)各1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事务,以及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

  (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国务院《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省和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构调整后,房改办人员原经费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列支的,不得在其列支,应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有利于业务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方便公积金归集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萧县、砀山、灵璧、泗县分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经办业务的网点。埇桥区不设管理部,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埇桥区设立办事处。管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部保持原有业务范围不变,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条例》的执法职责,依法承担授权范围的民事责任,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相应的业务管理工作。管理部的资产、增值收益、管理费和各项业务工作,由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计提的廉租房补充资金,用于所在地建设廉租房。管理中心不占用管理部归集的公积金,管理部实行内部核算,运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其增值收益主要用于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以及建设城镇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管理部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纳入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批复。

  (四)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一律取消。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执行省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新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确定后,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不再保留。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拟定有关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条例》、《通知》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冻结辖区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三)清理核实原管理机构人员和资产。

  1、清理核实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和人员编制(行政、事业等),以及现有在编在册在岗人员等情况。

  2、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资金未分账核算的,按资金来源实行分账核实。

  3、资产清理。其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领导下,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清理中要真实准确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文件为依据。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24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1999]15号);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4]126号);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综字[1999]33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35号)。

  5、审计、清算原管理机构资产和债权债务。

  (1)审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应送当地政府确认。审计时限原则为2001年元月1 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市所辖的县(区)及市本级管理机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给予安排必要的审计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清算。市清算小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原管理机构的遗留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资产清理结果和全部资产清单,向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报告。

  (3)违规资金、贷款资金和呆坏帐处理。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资金被挤占、挪用形成的债权未作出处理意见,不得移交;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债权不明确,或手续不完备,以及未明确还款责任、还款承诺,不得移交。对逾期贷款,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回收。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回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原管理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建设项目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的呆坏帐,暂不予核销,应登记造册,经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确认,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6、原管理机构资产确认、移交和接管。

  (1)确认。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报告和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对原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2)移交手续。在市清算组监督下,原管理机构与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

  (3)接管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后,原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及各项财产,由新设立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由其按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4)人员安置工作。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对原管理机构在编人员中符合条件的,要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7、完成调整管理机构时间和验收工作。

  200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地区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并按建房改[2002]229号通知精神,作好省检查验收准备。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批文撤销原管理机构。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这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积极稳妥地进行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管理机构调整中,要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犯,资产不流失,管理机构和人员平稳过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等6个部门《关于严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和市房改办、监察局、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房改[2002]17号),严禁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违者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