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组织农业税税收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2]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充实农业税征收力量,并根据各乡镇征收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对乡镇农业税征收力量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条 农税征收编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农税征收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从县、市、区财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中下派;

  (二)由城区财政所对口支援。城区财政所除留必要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外,其余人员原则上全部对口支援山区乡镇或农业税征收任务较大的乡镇;

  (三)从乡镇机关现有在岗在编的公务员中聘用。采取以上三种途径仍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农业税征收旺季,可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请部分季节性征收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挂牌持证上岗。

  第四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由季节性、临时性驻所包村改为常年驻所包村,驻所包村时间不少于两年。两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回原机关工作;不能胜任征管工作的,由原机关予以辞退或分流。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对征收力量实行分组划片管理,责任到组到人,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及时足额完成。

  第六条 农税征收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七条 农税征收人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业税收政策;

  (二)掌握和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变动情况;

  (三)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四)依法征收农业税税款;

  (五)掌握和核实农作物的灾歉情况;

  (六)掌握和核实农业税社会减免对象;

  (七)发放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款;

  (八)保证税票和税款安全。

  第八条 协税员应认真履行加强税收宣传、反馈征管信息、协调征纳关系、维护征管秩序的职责,协助农税征管员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和发放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发挥好宣传员、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和纳税带头人的作用。

  第九条 县、乡政府应加强对农税征管工作领导,组织乡镇村组干部支持、配合农税征管工作,动员、组织村民到纳税大厅或农税征收机关在本村设立的纳税点纳税,改变农民等人上门征收的纳税习惯。

  第十条 积极推行纳税大厅征收和定点、定时、定额征收,稳步实现农业税征管由上门征收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由乡镇村

  有农业税收入任务的乡镇(街办)都应建立农业税纳税大厅,地域范围广、征收任务大的乡镇应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业税纳税大厅。纳税大厅的建立应做到全市统一名称"××乡(镇、街办)农业税纳税大厅",统一标牌制作,统一宣传内容,统一服务规程,统一服务承诺。

  在农业税征收旺季,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应在各村村委会所在地和人口相对集中的稠密区设立固定纳税点,方便农民就近纳税。

  第十一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下乡生活补贴在所在财政所农业税征收经费中解决,临时聘请的季节性征收人员的工资、补贴均在财政所征收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乡镇干部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三项规定"。农税征收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十不准"规定,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的税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委托乡镇村组干部开票收税的。

  (二)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的。

  (三)税款不及时入库或挪用税款的。

  (四)找村组干部结算农业税任务的。

  (五)农业税减免款不及时、不直接发给减免对象的。

  (六)组织"小分队"强行征收税款的。

  (七)税款不及时缴入金库、附加不及时入专户的。

  (八)用农业税附加垫解正税的。

  (九)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税减免款的。

  (十)乡镇村组干部直接开票收税的。

  (十一)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收取税费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协税员直接开票征收税款的予以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