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当年累计发生3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县,或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奖资格,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四好”班子,其量化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主要领导个人不得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个人、劳模、标兵等,其他人员按责任划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当年累计发生5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县,或发生2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和年度综合目标评奖资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尚达不到撤职处分的,应引咎辞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得晋升职务,没有规定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企业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每年年初,各区县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乡(镇)政府和区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各级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所属单位、车主、船主和业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留“空档”和“死角”。继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金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情况危急的,有权决定采取临危处理措施或要求作业人员采取避险措施,同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实施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强化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治,做到责任、措施、经费、时间“四落实”。属于企业整改的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企业负责整改。属社会公众设施方面的隐患,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都要切实加大隐患整治力度,保证隐患整治经费的投入,积极探索利用银行贷款和一切可利用的资金解决隐患整改资金不足的路子。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市上每年由市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公众设施方面的隐患整改项目和预算,市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有关管理部门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隐患整改;区县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公共隐患整改的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有关资金使用决策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广大群众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投诉或反映。有关部门对整治事故隐患不作为的,要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重处分。

  四、严格实施安全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从现在起,市及市以上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市安监局和市级牵头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情况,一律由市安办负责汇总,每月在全市定期通报。要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好的作法和典型,重点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整改。通报情况纳入对所在区县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同一问题、隐患被连续通报2次仍未整改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进行督查督办;连续通报3次仍未整改落实的,年终目标考核等次予以降等,同时对其实施新闻曝光,请该区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电视谈整改意见。

  五、严格实施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和行政处罚制度。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从现在起,对全市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以上(含9人)的客运车辆、出租车以及拥有10辆以上运输车辆的货运企业,凡发生规定抄告范围内的12类违章、事故情况,公安交警部门除按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必须由各区县公安交警大队于每月25日将《宜宾市道路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书》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月底前将违章情况汇总后,抄告市安监局和市交通局。根据抄告的情况,运输企业以10辆车为基数,货车每季度发生违章3次以上、客车(含出租车、公交车)每季度发生违章1次以上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由安监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行业及企业领导进行责任追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对企业或经营户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运输资质等行政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业主及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管理。各级经贸(煤管)、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 “一通三防”和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瓦斯管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瓦斯监控、抽放等措施不落实及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依法查处,。坚决停产整顿,未达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该关不关、该停不停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和处理相关领导的责任。有关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管和监察执法力度。对凡超过了当年煤矿死亡指标的区县,该区县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生产的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七、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严格实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要参加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认定其符合劳动安全要求后才能施工和投产。今后,凡新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时,参与竞标的方案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否则不得参与竞标,相关部门也不得发标。

  八、严格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宜宾市电视台、宜宾日报社、宜宾市广播电台都要承担一定的免费播送(刊发)安全公益广告的义务,认真组织各类安全报道和安全曝光,其播送(刊发)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未经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证。

  九、严格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天之内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述职,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同时,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切实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编制(编制在区县编制调剂)、人员、安监技术装备的配备上给予保证,并足额安排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安监队伍的建设,10个区县对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重点乡(镇)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综合监督管理当地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各区县在上述原则范围内,可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