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 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遵循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执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用于群众性、社会性比较强,处罚程度比较轻,

  并且行政机关自身全部承担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被委托的组织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被委托组织应当依照委托的权限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委托执法的,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任何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同一事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或某方面违法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权限不明确的,由同级或上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经3个月以上试用符合执法人员条件的,方可正式上岗。试用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单独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三)按国家规定着装或佩戴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J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和贯彻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适当。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财产及有关证件,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法定票据。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应按规定的权限和期限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集资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有合法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间有抵触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遵从下列程序:

  (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予立案处理。立案应按有关规定,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立案手续。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人员一般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办案人员证明。

  (三)处理。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申辩,并将意见记录在案。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J也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处理结果;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该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理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送达。行政机关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这当事人。受送达人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日期。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当日起生效。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指定的代收入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可留置送还。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规定格式认真书写、立案存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即时处罚。

  即时处罚一般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制作、送达处理决定书。

  第五章 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文书,并于执行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