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西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整合城市资源,逐步实现城市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变,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全省经营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经一届市委第32次办公会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级西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授权市投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经营范围

  市级西迁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名单附后)。

  二、加强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级西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授权市投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达州市市级西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李向志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志成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吴应刚  市财政局局长;

  邓志平  市国资办副主任;

  郁 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晓阳  市发展计划委主任;

  张永全  市建设局局长;

  严 选  市监察局局长;

  赵国忠  市房管局局长;

  王飞虎  市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应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廖仕文、邓志平、邓大禹、赵国忠、王飞虎任副主任,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三、产权变更登记程序及方式

  1、自查申报。西迁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落实专人严格按要求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清理自查申报工作,并将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连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报表如实填报后,于4月 15日前一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财政局、监察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投资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四个工作组,分赴各单位进行检查核实,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西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核实工作。

  3、产权界定。市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根据清查核实、调查摸底的情况,对西迁单位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为产权登记和变更工作做好准备。

  4、变更登记。

  (1)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原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档案资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由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变更登记到市投资公司名下。

  (2)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文和资料以及单位目前在用地的红线图等资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3)对国有资产产权权属不清或已作抵押的由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书面说明,权属不清的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国资办、国土、建设等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后变更登记到投资公司名下。

  (4)各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必须同时将相关资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投资公司名义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产权变更登记工作于2003年5月中旬前完成,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投资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收费全免。

  产权变更登记后,在市政办公中心建设期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仍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待市政中心建成后,按照西迁一户,移交一户的原则进行移交。

  (5)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市投资公司对西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入帐,按银行要求实行分期分批评估抵押贷款。

  四、严肃纪律,确保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级西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是经营城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达州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解决市级机关西迁市政办公中心建设贷款融资抵押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市级机关西迁,建成一座新城目标的重要条件。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摒弃部门利益,积极支持,确保政令畅通。

  1、西迁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本部门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填报资产及负债情况,及时、全面提供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各单位出租、出借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

  2、市财政、国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人力突出抓好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周密部署,严格要求,狠抓落实。

  3、各部门抽调到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组的人员,要服从达州市西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严格工作纪律,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各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工作中,不得隐瞒漏报国有资产,不得突击转让、抵押、变卖国有资产,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产权变更登记工作过程中故意拖延、徇私舞弊、人为设置障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