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对《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规章的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共识。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自觉用《政府采购法》和《暂行办法》来规范和约束采购行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03年,确定全市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5亿元以上,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我市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做好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各项工作,完成年度采购任务。

  二、完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机构队伍建设是政府采购工作成败的关键。各级政府应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执行机构的人员,吸收具备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进入政府采购队伍。逐步建立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人才、中介机构以及供应商的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进一步明确岗位权限、职责分工,建章建制,做到“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三分离,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规范、合法开展。

  三、硬化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重点抓好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追加调整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等工作;各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而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集中采购部门不予采购,会计核算部门不予结算报销,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此为突破口,积累经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实现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申报制度,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按季衔接汇总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于每季末的25日前向市政府采购办编报下一个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使用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运行规则》及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采购或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改变中标结果的,将按《政府采购法》予以相应处罚。

  四、做好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市政府采购办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当前形势需要,建立统一管理、集政策法规发布和采购信息公开于一体、全市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三大媒体的各自优势,规范信息发布内容,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辐射度。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和交流,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增强社会对“阳光采购”的信任度。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建立考核制度,规范统计内容,完善统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对政府采购每项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健全政府采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事前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监督,事中对具体采购过程的监督,以及事后对政府采购档案、采购结果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制度。要根据集中与分散模式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不断加大对教育、卫生等部门系统集中采购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学生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集中统一采购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其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可以进行曝光,使政府采购工作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