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七日

平顶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6月30日召开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3]232号),市政府决定,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依法集中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消防条例》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治理。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号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治理中应注意,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敬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八)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与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系统检查、监督检查、总结验收五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6日至7月10日)。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专项治理的开展。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阶段性计划和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自查整改的实施方案进行宣传讲解,并进行工作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自查整改。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宾馆、饭店的要向当地旅游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系统检查(8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予以依法处罚,并督促单位限期整改落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四)监督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治理措施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市联合执法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级联合执法组要对所辖县、区、市的专项治理工作和重要场所进行督查抽查,并对所列管的整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专项治理联合执法组将适时对各县、区、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五)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县、区、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市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中旬对各县、区、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以市政府名义总结通报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疏散设施完好、畅通。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治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平顶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