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搞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新内容多,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具体部署,实行全员培训。要通过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了解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三、全面彻底、扎实细致地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施行,对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清理,保证无一疏漏,这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要注意做好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衔接工作。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省清理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我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组织清理工作。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清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公布。

  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团体和组织。清理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在清理工作中,凡是法律、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都要清理纠正;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并于5月底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必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五、充分调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研究把握这些制度的本质内涵,积极探索实现这些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并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要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六、明确责任,确保行政许可规范实施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实行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为其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