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我省21万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进行肢体矫治手术、开展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作,使近3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逐步推进,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全面的康复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继续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城镇达到30%。到2010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乡镇达到5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重点工程;积极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逐步得到普遍的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积极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有效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1、各级政府及民政、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2、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体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医疗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做好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进行家庭康复训练,逐步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引入家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精神病康复工作网络,做好对精神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建档立卡及统计上报工作。

3、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完成《意见》提出的“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工作”的任务,特别要重视“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

4、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精神病管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精神病患者的社会管控体系,努力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积极宣传、大力普及精神病康复的有关政策、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精神残疾康复治疗工作氛围。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的实际问题。

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为贫困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服务时,要酌情减免治疗费、诊断费、检查费、训练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以达到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的。

2、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在城市社区网点进行免费康复训练的同时,对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农村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当地的实际人数,分级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服务补贴;对每年在农村、牧区实施的残疾人专项康复项目工程,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康复服务经费补助。

3、各级残联要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医疗、教育等相应机构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建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培训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1、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省财政每年从中央下达的对口扶贫资金中,适当给予支持。

2、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的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设置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场所,做到有场地、有设备、有专(兼)职指导训练的工作人员,使更多的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3、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努力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定在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的计划,在特教师资的培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康复的内容;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康复专业人才。各级残联要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级业务培训工作,要定期举办技术骨干培训班,不断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业务技术力量。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