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要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对所有进入呼市的各类蔬菜衽“双轨制”管理,在“双轨制”期内,本市及外省市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其它基地生产的蔬菜,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也进入呼市市场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蔬菜,要及时告知生产者和经销,并向社会公布。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届时进入呼市市场的蔬菜产品,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认定)的安全蔬菜产品,或经检验检测证明其质量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无公害或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质量安全方面规定的蔬菜产品准予上市经营和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或检测(检疫)不合格的蔬菜产品不准上市交易和销售。

三、凡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和权威部门认证(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享受免检,可直接进入呼市各类市场销售。

四、全面推行“场地挂钩”制度,即各类蔬菜销售市场应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签约挂钩。

五、积极培育和推广“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的农业标准化生产运作模式,鼓励公司、经纪人等从事蔬菜的代理经营活动。

六、凡在本市从事各类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于2004年7月1日前,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向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未经认定的生产基地其蔬菜产品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市场检测合格方可上市。

七、凡进入呼市市场的外埠蔬菜,其生产基地必须是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公害蔬菜 生产基地,并书面告知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标准

八、本市各类蔬菜 批发、零售市场为主要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市场必须与所有蔬菜 营销大户签定质量监管责任书,并建立蔬菜产品来源及主要流向档案,严把质量关。市场既可直接与已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挂钩,也可委托常驻市场的主要营销大户与基地进行挂历钩;所有零售商贩,应由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或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购进蔬菜。

九、所有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各类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必须建立产品自检制度,按规定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对所生产、经营的蔬菜进行定期自检,并建立检测结果档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

十、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基地要予以警告,其蔬菜要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累计三次不合格的生产基地要取消其挂钩资格,并向自治区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资格,向社会公布,并对经销不合格蔬菜的市场和商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同时对不合格蔬菜予以退出市场或扣留、销毁。可污染物严重超标引起食物中毒等不良后果的生产基地,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资格,并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十一、积极推行蔬菜产品包装日期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应标明许可使用的产品标志。

十二、市政府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直辖市领导小组,负责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直辖市、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保证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自检机制及基地认定审核、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市场各项挂钩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伪劣蔬菜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市质量动手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十三、本通告的具体实施按照《呼和浩特市蔬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