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湘潭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湘潭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
(湘潭市教育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全面深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意见》(湘教发〔2003〕66号)、《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03〕1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湘潭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实施意见〉的通知》(潭政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

  1、市直中小学应严格遵照执行《湘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湘潭市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潭编办〔2003〕44号)文件精神,核定教职工编制总数,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各学校应在核定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合理导向”的原则,科学设置各学科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市直中小学内设机构、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以及学校专任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的比例,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和潭政办发〔200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要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形成合理梯次,优化整体结构。

  2、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教师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校务工作等,确定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作为学校定岗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学科的周授课时数、班主任工作量以及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确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副校长和校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平均兼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同学科教师授课时数的1/4、1/3、1/2;20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兼课时数可降低到1/5.

  3、根据各中小学的实际,对有些非教学性岗位可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充分发挥人员效益。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学校,应提倡实行校务分担和跨学科、跨年级教学,缓解编制较紧的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

  1、要进一步完善“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

  2、校长可实行委任或聘任,也可实行公开招聘或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校长任期一般为3-5年,可连聘、连选、连任。

  3、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市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市直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1、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聘用(任)范围。

  (1)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凡竞聘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竞聘工勤岗位的要符合有关行业的规定。

  (2)聘用(任)范围。首次聘用,应在现有在职在编的教职工中进行。凡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均可参加学校的竞聘。因公致残、因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暂列编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余编的学校新增、调配工作人员,年初向市教育局报送用人计划。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向市编制和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在编制和年度计划内招聘大专院校毕业生,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确定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市教育局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考试方式,并组织相关考试。调入的教师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具有教师资格。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聘在教学岗位上。

  2、聘用(任)工作程序。

  (1)成立教职工聘用(任)工作机构,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代表组成。

  (2)制定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教职工递交应聘申请。

  (4)对应聘教职工进行考察,确定受聘人选。

  (5)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6)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与教职工签订《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3、参加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教职工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少数骨干教师可签订5年的聘用(任)合同,但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退休年龄。聘用期满可以续聘,如一方不愿续签聘用合同,须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用双方变更、解除合同须在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人事部门备案。

  4、聘用(任)单位可以对新录用或聘用(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为12个月),包括在聘用(任)期限内。试用期满,聘用(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按协议聘用(任),不合格者解除聘用(任)合同。对中小学首次签订聘用(任)合同的原正式工作人员,续签聘用(任)合同的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可不约定试用期。

  5、对不愿意接受学校聘用人员(经有效鉴定,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除外),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自主择业,给予3个月择业期限,择业期满后,本人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上岗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6、聘用(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任)合同即行终止。按照聘用(任)有关程序,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任)合同。

  7、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任)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任)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8、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解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9、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法纪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任)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任)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培训后原则上应在单位服务五年,未满服务期解除合同的,按每工作一年递减20%的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补偿金;受聘人员解除聘用(任)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原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12、实施聘任的各中小学应成立单位行政领导、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内部人事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政策为受聘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按时交纳保费。

  (四)改革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1、要贯彻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湘人发〔2002〕118号)文件精神,根据“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定酬,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改革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允许高职低聘。

  2、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教职工财政统发外的津补贴(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教职工基本工资活的部分和津补贴)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用资金,可作为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分配,实行浮动,根据业绩拉开分配档次,奖勤罚懒,多劳多酬,优劳优酬。

  3、学校制定的内部分配制度的方案应公正、合理、可行,应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1、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文件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应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2、学校对受聘教职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分类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使考核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3、要坚持民主考核,逐步扩大群众(包括学生和家长)参与面,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

  4、考核结果要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与晋升、奖惩、培训、辞退及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六)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对改革过程中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转岗培训、内部调剂、鼓励向基层或民办教育机构流动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骨干教师的流失。其主要途径:

  1、调剂安置。各学校要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教师向余编学校流动,市中心学校的教师向城郊结合的学校流动,重点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上述流动到新单位的教职工,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可回原单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在调剂过程中,要防止随意将小学教师拔高到初中、初中教师拔高到高中任教的做法。凡拔高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2、转岗安置。全面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和顶编在岗的编外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空出工作岗位和编制,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等办法对未聘教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3、进修学习。鼓励未聘人员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修学习期限不得超过3年。学习期间,可参加学校正常的年度考核,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学习结束后,可参加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竞聘。

  4、内部待聘。各单位应为未聘教职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择业机会,对确实难以上岗的原有正式教职工,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对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除享受失业保险外,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5、自谋出路。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6、按有关规定,可办理辞职、辞退。

  7、对落聘教职工,经相关部门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管理范围。

  以上安置政策适用于我市市直中小学首次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职教职工,不接受聘用的骨干教师,不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三、时间安排

  2003年11月底前,各学校成立机构,制定方案,2004年元月前全面完成竞聘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