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规范收取和减免行为,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城市的要求,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收费(基金)的项目、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依法对投资项目收取的费用。企业、事业单位为投资项目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主要包括: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工程定额测定费,5、征用土地管理费,6、耕地开垦费,7、征地补偿安置费,8、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9、土地出让金,10、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2、水土流失防治费,1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4、白蚁防治费,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及各种登记费、工本费。各执收单位务必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标准收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除按国家、省的减免政策进行减免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二、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幅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和幅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减免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有减免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减免范围和标准进行减免。

  (二)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幅度。国家和省未规定减免范围的,由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减免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内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收费减免。其中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减免幅度不得超过50%。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收费减免。

  (三)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的收费减免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明确,事前未明确的,一律不予以减免。

  三、完善收费减免的办法、程序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政策,由各执收部门直接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批准减免。具体程序是:由项目业主向执收部门驻市报批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未在市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的,直接向执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执收部门批准直接减免。

  (二)市政府确定的减免目录内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执收部门驻市报批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执收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多个执收部门的,由市报批中心汇总,以项目为单位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不受理审批业主直接提交的减免申请。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经济社会事业重大发展项目等的收费减免,以及一个项目单项收费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严格收费(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收费(基金)管理。市政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白蚁防治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统一进入市报批中心,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收取。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国土审批手续时统一收取或代收。

  (二)加强收费(基金)监督。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制度,收费按性质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储存。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严禁执收单位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市报批中心要制定集中统一收取办法,加强对进入市报批中心统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配合。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加强与各审批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减少和避免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行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不流失。

  五、规范历史问题的处理

  (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给予的优惠减免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今后给予的优惠政策,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完成项目报批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并开工建设的,不再执行。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给予的减免政策,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报批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并开工建设,过期不再执行。原给予各园区、指挥部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改由市政府直接对项目进行审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1]77号)停止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规定新增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自贡市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

  2.自贡市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自贡市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减免目录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桥梁;

  (三)城市隧道;

  (四)供排水设施;

  (五)防洪设施;

  (六)污染治理设施;

  (七)园林绿化设施;

  (八)城市广场;

  (九)公厕;

  (十)垃圾库。

  二、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一)部队(含武警)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二)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三)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四)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及其非经营性配套设施;

  (五)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六)监狱和劳教、劳改用房。

  三、市场开发建设项目

  (一)专业批发市场;

  (二)农贸市场。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工业项目

  六、经济适用房项目

  七、廉租房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经济社会事业重大发展项目;

  (三)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