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一)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国务院10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对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导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准则,是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国务院10号文件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文件精神。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际,开展调研活动,解答疑难问题,把国务院10号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遵循的原则(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必须兼顾农民生计、经济发展等,正确处理退耕与农户利益关系;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严禁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选择树种、草种,首先保证绿化和恢复林草植被;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注重治理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取得成功。

  三、科学编制规划,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四)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退耕还林还草主要包括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沙化耕地、高海拔地区作物生长期短、不保熟的耕。退耕还林还草的重点是东部浅山地区、环青海湖地区、龙羊峡库区周围、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耕地。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划定退耕区域,查清退耕面积。规划要体现“树上山,粮下川,畜入圈”的工作思路,将川水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解决农民生计,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六)退耕地必须还林或林草间作,林草间作达到有关造林标准的按还林对待。不适宜造林的耕地可以种草。林草间作种草必须是多年生草种。林药间作种植根用类药材的要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退耕地可以林苗结合,出苗后保留苗木要达到成林标准,且要分布均匀。禁止林粮间作。

  (七)省政府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完成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把工程任务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上报给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要报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林权,抓好确权发证工作,维护退耕者的合法权益(八)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退耕还林和林草间作的退耕地必须于退耕当年发放林权证。

  五、严格政策兑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九)做好粮源安排和补助粮的发放工作。省政府在下达年度计划的同时,核定各县的粮食补助总量,并由省粮食局将粮源安排计划下达到县。在粮源安排上,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粮食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的调运和供应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就近调运,就近供应,兑现到户,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十)严格按要求兑现补助粮款。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款。退耕还林还草第一年,粮款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由乡镇政府和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合同,完成造林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款;第二次待退耕还林还草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款余额。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林草保存率、幼林抚育、管护等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助款。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和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补助粮和补助款。其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柴达木盆地,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不允许将粮食折算现金等发放给农牧户。

  (十一)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工程检查验收部门、补助粮款发放部门和证件、卡管理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全面填写验收上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等有关内容,做好建档工作。从工程管理、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到签订合同、粮款发放等诸环节都要建立健全档案。

  (十二)重视周边荒山造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首先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东部农业区荒山应以造林为主,青南高寒地区不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可以种草。国家下达的荒山造林种草任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安排,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当地宜林荒山荒地的底数,创新造林机制,保证荒山荒地造林种草质量。

  (十三)规范粮、款补助范围。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和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的耕地,在实行个体承包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兑现钱粮补助政策。

  六、加强种苗管理(十四)完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部门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合同供应种苗,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单位结算种苗补助费。

  (十五)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所用种子、苗木,在条件适宜地区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林业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可由林业部门负责供应。

  (十六)建立健全种苗质量责任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种苗质量检验、种苗检疫等管理机构,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十七)加大科技投入,发挥科技支撑和保障作用。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种苗基地研究和应用推广研究的科研支持力度,每年完成2—3个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苗木和草种科研项目。重点搞好退耕地增效和干旱地区造林种草技术模式的科研项目。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科技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明确责任领导。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应以流域或以乡为单元,通过政策倾斜,加大任务,增加投入,为全省退耕还林还草树立样板,推动全面发展。

  (十八)加强种苗规划和生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种苗建设,统筹规划种苗和采种基地,合理布局。种苗生产和供应以适树适种为主。

  (十九)加强种苗市场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种苗信息网络,定期公布种苗数量、产地、质量、市场价格等信息,指导种苗供应市场。

  七、落实配套措施,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二十)实行生态移民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

  (二十一)统筹安排,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农户的燃料问题。林业部门在造林任务中合理安排营造薪炭林;财政部门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科技部门优先安排退耕区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电力部门要支持退耕农户安装电灶。

  (二十二)加强管护工作。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加强管护,确保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坏。要改变牲畜饲养方式,认真执行省政府《禁牧令》,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采集和滥挖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退耕农户用于舍饲圈养的贷款支持力度。畜牧部门要重点搞好退耕区农户舍饲圈养暖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创造条件。

  (二十三)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草产业、中草药等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建立稳定的农畜新产品市场流通渠道。同时,加大退耕区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十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支撑费用,由省计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计委,争取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二十五)落实责任制。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到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级政府一把手为工程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十六)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省级监理,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二十七)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畜牧、农业、土地、税务、审计、监察、水利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工程规划和作业设计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安排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工程监理、检查监督。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补助粮源的筹措和供应计划的编制下达及监督检查退耕补助供应和质量保证工作。畜牧部门协助林业等部门做好种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好《禁牧令》。农业部门参与并协助林业等部门做好工程总体规划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水利部门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做好水利设施配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工作。土地部门要做好退耕地调查落实和退耕还林还草地权属证明发放工作。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使用、政策兑现、补助粮款发放情况等执法监察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八)严格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县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全面自查工作,逐块检查退耕地在积和造林种草质量。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省、州(地、市)林业部门做好复查、抽查工作。对退耕地面积、地点、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违法举报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举报电话:[0971]8175291  8175965  8175195)。

  (二十九)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规程等。

  (三十)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还草,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