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现阶段我们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及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这些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及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新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给予优待与奖励。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下同),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申请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条件的,在其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一次性奖励2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列支。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的人员,由企业法人给予解决。

  3、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

  4、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贫困家庭,优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待遇。

  5、对贫困家庭,民政部门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妇女、共青团组织在开展“巾帼扶贫”、“春蕾计划”等活动时,给予优先照顾。

  (三)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享受下列优待: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2、独生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减免50%的学杂费。

  3、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及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由县(市、区)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三女结扎户子女在初中升高中、中专时,增加10分。

  5、独生子女参军、上大学(国家统一招收的本科生),由父母所在乡镇或者单位一次性奖励500元。

  6、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最低补助600元,办理养老保险或者养老金储蓄,所需经费由县(市、区)和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

  7、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优先审批,并减免土地有关费用,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8、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贫困家庭,优先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9、对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优先安排其劳力在乡、村企业中就业,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10、对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技项目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认真贯彻执行妇女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各级要认真贯彻执行。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工资、奖金、补贴照发,不影响提薪和晋级。

  三、解决好免费技术服务所需资金,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甘政办[2002]19号)精神,农村免费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市、区)4:3:3的比例分级承担。市、县(市、区)财政要列入当年预算,并按进度及时拨付。

  城镇职工及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精神,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对已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应把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四、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财政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奖励及社会保障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对省上下达的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得挪作他用。对省、市下拨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计划生育部门,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管力度,对不按政策规定,乱收乱支、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