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青海省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 2003年6月20日)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重大传染病的确认。

是指以县为单位发生疑似鼠疫、霍乱(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出血热1例,5日内发生病毒性肝炎50例、伤寒和副伤寒10例、细菌性和何米巴性痢疾10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及不明原因传染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2例以上。

(二)疫情的分级依据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以村为单位发生病例,并造成局部流行。

二级疫情:以乡为单位发生继发病例并造成局部流行。

三级疫情:以县为单位发生继发病例,或30日内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并造成局部流行。

二、指挥系统与技术指导小组

成立以县级政府领导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和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系统。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技术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指导医院诊断、救治重大传染病病人,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3、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病人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体检测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

1、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水利、交通、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3、人员、物资、资金的储备与支持。

4、疫区或疫点的宣布与解除。

5、疫情信息的发布。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7、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会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病例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牧区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病家消毒和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指定1-2所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对不明原因的首发病例,省级和疫情发生地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

(二)二级响应。

二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要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进一步的发展。

(2)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2、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动员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并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三)一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立即向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2)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3)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5)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收治医院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并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6)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2、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3、全省卫生部门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疾病控制、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技术保障:各地疾控中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重大传染病监测、诊断等手段。必要时请省级或国家疾控中心专家指导或送国家指定实验室检验。

(三)物资保障:建立疾控中心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四)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

六、疫区解除条件

最后一例治愈病人出院后,在最长一个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或连续三次病原学监测阴性,方可解除。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总结工作,于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