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我市多年来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县(区)级统筹、保障适度。

  二、目标和实施步骤

  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07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90%以上的农民参加,筹资水平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具体步骤是:

  2003年,德清县、安吉县作为全省试点县,按省政府统一要求实施,筹资水平不低于年人均30元。其它各县(区)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原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全市农民合作医疗参加率在80%以上。

  2004年,全市各县(区)的筹资水平均为年人均30元以上,全市农民合作医疗参加率在85%以上。

  2005~2007年,全市各县区的筹资水平在2004年的基础上,按各级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出资每年各增加5元比例逐年提高。全市农民合作医疗参加率巩固在90%以上,不断提高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三、基本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及城镇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失地农民)为参保对象,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群众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有条件的县(区)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作补充。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的医疗求助制度,帮助减轻患特大疾病农民的经济负担。

  四、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是:以年人均30元为起点(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50%),以后每年按县、乡(镇)二级政府补助(其中湖州市区为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补助,下同)和农民个人出资各增加5元水平逐年提高。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但不提倡全额补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在实施前及时、足额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在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五、补偿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群众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费用的起报线一般定在3000元左右为宜,报销比例在30%~60%左右,实际补偿总额在2~3万元之间,并随筹资标准的逐年提高相应提高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金额,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的筹资标准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而定。各地要把肺结核病、精神病等的门诊治疗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起报线和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县(区)要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合作医疗定点诊治医院。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就近治疗,减少医药费用支出,对在市内医院诊治的,补偿比例适当提高。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筹资额度与补偿比例,抗风险能力与受益面之间的关系,防止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

  六、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宣传、农业、民政、社保、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县(区)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办公室设在当地卫生局(社发局)内,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标准配备全额事业编制经办人员,也可按每15万农业人口配备1名经办人员,但至少配备3名,其编制由各县(区)政府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街)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乡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和其他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简化报销审批手续,提高报销及时率。报销宜采用直接开具署有病人姓名的信汇单形式支付,确保资金及时到农民手中。

  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主动接受监督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医疗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减轻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负担。

  八、领导与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县及县以下党政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