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人防、物防为主的传统防范模式,逐渐被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技术防范模式所替代。大量实践证明,推广和应用技术防范手段,已经成为巩固和促进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降低刑事发案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发挥技术防范手段在治安防范体系中的优势作用,现就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103号令),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防范设施的普及推广率,做到应装尽装。按照《辽宁省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下13类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部位。

  (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部位。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及各类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场所。

  (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及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三)经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二、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标准、整体运作、全市联网的建设原则,对全市技术防范设施实行全市统一联网管理。市公安局已经组建了覆盖全市的技术防范管理网络,全面负责对全市技术防范设施报警信号的集中处理。全市所有技术防范设施(包括居民社区、物业小区、厂矿、党政机关、金融单位、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联入管理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建、安装报警防盗设施和网络。

  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包括安装电子防盗、电视监控、周界防范、电子巡更、可视对讲、防弹玻璃、智能门禁)要严格执行方案报审、竣工验收、检测制度。未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查核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开展技术防范设计施工,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三、各单位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认可的技防从业上岗资格,严禁随意上岗。

  四、凡不具备省公安厅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资质证》的从业单位,不得从事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对于技防设施使用单位明知设计施工单位不具备法定资质或未经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仍擅自开展设计施工或不经审核验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坚决追究其责任。

  五、开发、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设施,此项工作纳入建审环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和市建委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计标准的,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公安局技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检测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发售、交付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市公安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