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安排和整改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予以通告,接受群众监督。

一、开发园区的清理整顿情况

我市开发区均为1996年前设立,1999年新法实施后没有新批开发区,也没有擅自设立开发园区。在1988年至1996年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我市共设立各类开发园区22个。其中国务院批准2个,省政府批准11个,市政府批准9个。经清理,整改如下:

(一)保留3个开发区,即海口市保税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和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即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63期)精神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对部分市属开发区进行整合,取消永桂工业区、长秀商住区、长流新区、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和海南港澳国际工业园。原开发区范围的规划和土地管理由市政府统一依法管理。

(三)撤销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4个开发园区:滨涯湖商住区、东方洋商住区、新埠岛旅游渡假区、金融贸易区。其用地规模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并入城市规划功能区。负责开发区的开发企业或管理委员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行使政府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由市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待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妥善处理后自行撤销。

(四)由于原省政府批准的美舍河商住区、寰岛商住区2个开发区在1997年省政府清理开发区时已撤销,因此原负责开发美舍河商住区的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原负责开发寰岛商住区的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由海南寰岛旅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联合开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行使政府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由市政府依法统一管理。

(五)省政府近期撤销7个开发区,即深海城开发区、海基基开发区、晋文开发区、东方明珠旅游城、泰山旅游区、八仙泉开发区、金狮工业区(含狮子岭开发区),原相应成立的管理机构待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清理完毕后自行撤销。

二、用地批准程序尚未完善问题的清理整顿

通过这次清理自查,我市共查出7宗用地批准程序未完善,市政府对此深刻检讨,并整理补充征地、供地、耕地等有关材料,提出整改意见,报送省政府审查处理。

三、土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中问题的清理整顿

(一)对开发区土地出让金进行审计,对企业改制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补偿地出让金限期追缴。

(二)政府减免出让金问题,经逐一清理,15宗用地应根据省整改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追缴减免的土地出让金。2宗用地改出让为划拨。

(三)缓交的29645.14万出让金问题,已通过登报公告和通知送达的方式,要求用地者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的,以违反出让合同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征地遗留问题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目前我市共存在征地遗留问题的土地59宗,拖欠农民征地款33777.87万元,尚未办理招工1378人、农转非1176人。市政府将针对不同的情况,拟定偿还计划和解决方案,向社会公布。

涉及农转非1176人,由市国土局统一造表登记,督促被征地单位限期半年内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五、划拨地与集体土地违法入市的问题

经清查,我市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共计471宗,面积15.3公顷。这些出租单位大多为国营老企业、下岗职工取包的铺面以及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均有一定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市共发现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154宗,面积9.44公顷,其中出租15宗,面积6.11公顷;非法转让买卖40宗,面积0.63公顷,其它99宗,面积2.7公顷。

市政府采取措施,包括:

一、市国土局已于2003年11月在海口晚报刊登公告,禁止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并要求业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处理。

二、对于历史遗留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用地使用的单位,依据《海口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按年度征收土地收益金;对拟建或续建经营性铺面的划拨土地,停止办理新建、续建报批手续;对拟将划拨土地入市作为经营性用地开发利用的,必须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市国土局已对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的154宗案件已全部立案查处,发出告知通知书109份,下达处罚决定书45份。下一步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