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监局九个部门制定的《衢州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监局 市计委 市经委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建设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电力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建材产品需求大幅度增加,我市建材产业的发展和建材市场日趋繁荣。但是,建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日益突出,有的相当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国务院决定将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列入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中,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室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2号)的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建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为重点,制定我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全市建材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我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地条钢"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建材产品得到基本取缔,钢管、扣件、电线、电器开关插座、水泥、钢材、涂料等建材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建材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使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市场监管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等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对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生产建材,以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二是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三是帮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前,要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电线、劣质电器开关插座、劣质涂料和劣质人造板等作为区域整治的重中之重。

  (三)认真整治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建材市场,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比较严重的市场实行停业整顿,并予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四)着力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要与建筑市场的整顿规范紧密结合,重点查处下列行为:一是建筑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钢管、扣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建筑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三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四是使用有害物质超过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筑工地。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二是落实各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三是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的关键。

  (二)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进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挂牌督办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分子。

  (三)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监督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建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信息档案,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技术服务等工作。

  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中的建材和周转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抽验制度,以及周转材料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及报废制度,确保所用建材质量合格,确保按标准施工。

  (四)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建材违法活动;二是加强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的工作,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装饰装修行业、建筑行业等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一是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大案要案及各种干扰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坚决予以曝光;二是公布建材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报道。

  五、职责分工

  (一)质量技监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专项整治的信息。

  (二)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缔生产"地条钢"企业,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市场综合管理,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健全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

  (五)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租赁不合格钢管、扣件等问题,组织建筑工地的专项执法检查。

  (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七)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吊销违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八)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专门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落后小立窑水泥等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停止供电。

  六、工作安排这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10月底前,各县(市、区)摸清本地区建材市场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报市质量技监局。同时,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出具体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报市质量技监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12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各类专项执法行动,由质量技监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建设等部门,对问题突出的钢管、扣件、劣质电线、劣质电器开关插座、劣质涂料和劣质人造板等进行区域性和行业性执法检查;由经委牵头会同质量技监、工商、电力、环保等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地条钢"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电、捣毁没收制假设备等方式,彻底摧毁"地条钢"生产窝点;由质量技监部门牵头会同经委、工商、建设等部门对重点建材市场逐个进行检查,对涉嫌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建设部门会同质量技监、工商、计委等部门,对重点地方项目、重点在建工程、租赁和采购的钢管、扣件逐个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予以处理。各县(市、区)要坚持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相结合,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专项打假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确保我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顺利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4年1月至2月,各县(市、区)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整治的市场、区域和建筑工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组织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成立工作机构。全市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建设、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在整治中执法不力,听之任之,工作松懈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一是健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禁用废旧物资等方面管理制度;三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内部管理,建立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协调下,认真、及时地做好本地、本系统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