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现就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体界定范围

  1、连续6个月实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属暂无力按《巴中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署发[2000]94号)的有关规定缴费的企业。

  2、破产或改制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3、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但长年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

  二、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确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以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率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2、住院医疗保险无力参加的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允许该单位为少数或个别大病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也可以单独参加,缴费率均为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但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

  3、企业破产或改制后的分流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不再缴费。

  4、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连续计算,下岗失业后其缴费比例可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

  三、医疗保险费用报销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比例报销。

  2、精神病人不实行起付线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直接按规定比例报销。

  3、为照顾年老多病人员,经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4、建立医疗困难补助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个人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或长期生病和一年多次住院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计算报销后的部分,按原资金渠道适当补助解决。

  5、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困难群体人员,其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将相关手续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四、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