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检查、收费职能的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含驻锦中省直各部门)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检查收费单位)。

  第三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应当事先制订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收费的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能够合并、联合检查的,应当合并联合检查。

  第六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填写《检查(收费)登记卡》,并留给企业。

  第七条 检查收费单位应当避免检查、收费的随意性,准确运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收费情况反馈单》,并将《检查、收费情况反馈单》送至或者邮寄到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第九条 检查收费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检查收费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

  第十条 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查、收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 检查收费单位到企业检查、收费,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领导陪同接待,不得强求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接待。

  第十二条 检查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时,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宴请、馈赠、报酬等,不得参与企业付款的各种高消费活动,不得到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通过检查、收费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对企业恶意逃避检查、收费,欺骗检查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检查收费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检查、收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查(收费)登记卡

  附件2:企业对检查(收费)情况反馈意见单

  附件1:

检查(收费)登记卡

  受检(缴费)单位

  检查(收费)单位

  检查(收费)人员

  检查(收费)时间

  检查(收费)事由:

  检查(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标准、收费金额、依据文件、收费许可证编号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编号:

  备注:

  说明:

    1、由检查收费单位填写此表;

  2、凡违反规定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

企业对检查(收费)情况反馈意见单

  受检(缴费)单位

  检查(收费)单位

  检查(收费)人员

  检查(收费)时间

  检查(收费)事由:

  检查(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标准、收费金额、依据文件、收费许可证编号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编号:

  企业对检查(收费)意见: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检查(收费)后,受检(缴费)企业填写此单;

  2、企业对检查(收费)意见,主要填写检查收费单位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定,是否有侵害企业利益行为等;

  3、此单邮寄或者送至市政府纠风办。